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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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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勤務︰
 (一) 本所接見室位於戒護科辦公室前大門旁,為專供收容人家屬辦理接
      見處所,其內設置家屬接見窗口 6  個、特別接見窗口 1  個、家
      屬遠距接見設備 1  套 (主機設於接見登記處由主管操作及管制、
      家屬接見用之攝影機設於特別接見室內) 、簡易販賣部、收容人 3
      餐伙食展示櫃、男、女廁各 1  間,另備有電視、報紙、座椅、飲
      水機、老花眼鏡等供接見民眾使用,日間派有專人值勤,負責民眾
      一般接見、電話接見之登記及寄入食品之檢查與諮詢服務等工作。
      辦理接見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及每月第 1  個週日之上午 8  時 3
      0 分至 11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止。
 (二) 接見勤務之管理員,應穿著制服,配戴識別證,儀表應端莊,態度
      應和譪,禮節應週到。接班時,應檢查接見室內各項設備及門窗有
      無損壞,清點備用之零用金,並熟記各種身分之收容人及其接見對
      象、次數之限制,避免混淆,造成錯誤,同時應注意接見室秩序之
      維持,接見家 (親) 屬應限定於候見區等候,不得在外任意走動。
 (三) 接見勤務應注意事項,請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九章「接見與通信」及
      部頒戒護手冊接見勤務之接見登記 (第 101  頁) 。
 (四) 對於請求接見者應仔細核對身分證明文件,防止冒名接見;不符接
      見規定者,應婉轉告知相關規定。
 (五) 接聽電話時,應先報告機關名稱、單位、姓名及問好 (如︰台灣泰
      源技能訓練所接見室陳○○你好) ,口氣應平順,家 (親) 屬辦理
      電話接見預約,每日限 80 人次,應先核對預約者之身分無誤後,
      始登入電腦「獄政系統」管制,並告知家 (親) 屬應於何日上午或
      下午等候收容人回電。
 (六) 接見家 (親) 屬寄入物品、飲食以二公斤為限,為落實政府環保政
      策,寄入菜餚除以紙盒盛裝外,並應填寫標籤註明菜餚購自何處,
      再詳予檢查,以免夾藏違禁物品,未辦理接見者,不許寄入。
 (七) 接見家 (親) 屬寄入現金時,應驗明鈔票真偽並確實清點,再填具
      三聯式「收容人保管款收據」,蓋章後第一聯交予寄款人收執,該
      款項於當日接見辦理完畢,應即繳交總務科保管人員點收。
 (八) 辦理接見完畢,應將翌日電話接見名單送交中央台,離開接見室應
      關閉電源、門窗,並將大門上鎖,鑰匙交回中央台保管。
二、監聽勤務:
 (一) 監聽室設於戒門之第二道電動門旁,其內設有收容人接見窗口七個
      、插卡式公用電話七具、數位錄音設備一套、遠距接見設備一套,
      凡收容人接見談話內容均應全程錄音,並詳實記載於接見表內,錄
      音帶保存 3  個月,非經所長核准,嚴禁非業務管理人員借調,司
      法單位如因案件偵查需要調借錄音帶,須經首長核准後函送。
 (二) 監聽管理員接班時,應檢查接見窗口安全玻璃及各項設施與設備是
      否正常,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接見監聽
      」 (第 104  頁至 105  頁) ,一般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 30 分鐘
      、電話接見時間每次限定在 6  分鐘以內。
 (三) 監聽人員於接見中應掌握重點全程監聽,如發現其談話內容涉及職
      員風紀問題,或違紀犯法事證 (如脫逃計劃、自殺、暴行、風紀問
      題等) ,應立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四) 對於暴戾、頑劣、幫派首惡、違規、不服管教之收容人,需列冊加
      強監聽;重病或情緒不穩之收容人接見時,應注意其病情及情緒變
      化,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五) 監聽人員應與場舍管理員密切聯繫,對於可疑事項及問題人物,應
      互相通報,雙向掌握;接見談話中如發現遭家庭變故、欺弱凌新、
      違規情事,應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之戒護主管,並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
 (六) 各單位之雜役應列為重點掌控對象,接見家屬、朋友之談話內容需
      注意監聽。
 (七) 收容人實施電話接見,為配合監聽室候見區之空間,應分批提帶,
      每梯次以 15 人為限,收容人到達候見區,監聽主管應告知相關注
      意事項及秩序之要求,撥打電話時應核對號碼是否正確或任意撥打
      其他電話號碼,如有違反電話接見規定,應即中斷其電話接見,回
      報戒護科長處理;接見完畢收容人應提帶返回中央台清點人數並檢
      身,始可返回各工場。
 (八) 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監聽主管應事先與家屬就近接見之矯正機關
      連線,接見時全程在旁戒護,並實施錄影、錄音。法院或檢察機關
      進行遠距訊問時,未經法官或檢察官之同意,不得錄影、錄音。
三、遇 SARS 防疫期間,為防範疫情入侵,共同防疫極為重要,是以應要
    求收容人並請家屬配載口罩,飲食、物品暫停寄入,接見室、監聽室
    內及話筒使用後應即以稀釋之漂白水消毒,避免病菌附著。
四、接見、監聽勤務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
    報、聽收音機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五、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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