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獄政管理系統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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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獄政管理系統運作之安全及明訂作業規範,防範資訊機密外洩
    ,特訂立作業要點。
二、系統各子系統工作站,均設保管人,負責工作站電腦及其週邊財產之
    保管、使用、管制。
三、本系統主機房由資訊業務處理單位 (以下簡稱資訊處理單位) 負責主
    機及其週邊設備之保管維護及人員之管制,不得隨意進出。
四、為利主機管理及維護,定每月第二個星期之星期五下班關閉主機,停
    止各工作站系統運作,但工作站如有特殊需求,得事先申請開放使用
    。
五、除本所作業系統及許可之應用系統外,嚴禁於工作站加裝其他系統或
    使用外來磁片,如因業務確有需要,應事先向資訊處理單位申請報備
    。嚴禁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六、電腦主機房及各工作站應保持清潔,嚴禁攜入及於電腦桌上放置飲物
    品,並慎防鼠蟲侵入破壞線路及電子元件。
七、各工作站作業人員,於離開作業終端機時,須先終止應用系統之運作
    ,退出系統以防機密外洩。
八、各工作站作業人員不得洩露其使用之密碼,非經業務主管同意並能明
    確界定其使用者,不得與他人共同使用密碼。在共同使用原因消失時
    ,應立即更換密碼。業務移交後,接交人不得沿用舊密碼。主管主機
    房業務及其代理人員非因業務需要,不得洩露密碼。
九、本機關所有之電腦軟體,非經機關核准,不得借外使用。電腦因輸入
    資料而列印供核對之表報及作業所產生之廢品,須經業務主管核准後
    定期銷毀,禁止外流。
十、電腦廠商維修人員於實施定期維護或故障排除時,作業部門應派員在
    場監督。
十一、使用之電腦設備如發生故障,應向資訊處理單位申請維修,該單位
      並應立即聯絡維修廠商或電信局及法務資訊中心主機維護人員處置
      。
十二、連線作業終端機設備如需增置,應陳所長核可,及向資訊處理單位
      報備,並申請使用者密碼。
十三、各工作站電腦使用人或保管人職務異動或離職時,應移交保管或使
      用之軟體及相關手冊文件,並向資訊處理單位報備,辦理異動登記
      。
十四、其他規定沿用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主機房通知。
十五、如因違反本要點,招致本所系統設備之重大損失,依法追究責任。
十六、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