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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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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維護宿舍安全並落實管理,成立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掌理宿舍區
    使用管理、設備維護、衛生環境、門禁管制等事宜。
二  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所長核可,向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完成公證手續後始得借住。
三  借住宿舍人員應發揮守望相助之精神,同仁和諧相處,加強溝通聯繫
    ,以達敦親睦鄰之旨。
四  宿舍區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內外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檳
    榔汁、亂拋雜物、煙蒂,確保公共衛生。
五  宿舍內禁止酗酒鬧事、賭博、吸毒及其他不當行為。
六  宿舍內公有傢俱、水電設施、育樂器材、衛生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
    愛惜使用並善加維護。
七  宿舍區加強管理與門禁管制,禁止閒雜人士擅入,確保宿舍區安全。
八  宿舍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鳥類等,以確保宿舍區內安寧及環境
    衛生。
九  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宿舍管理委員會
    指揮,採取緊急應變防護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十  宿舍區內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故障、異常或發現有違反規定及其他應
    改善事項,應通報宿舍管理委員會處理。
十一  借住人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勸告不聽者,喪失借用權利,經管理委
      員會決議後應即搬離,損壞之公物應依價賠償。
十二  借住人有違反左列事務管理規則者,依規定懲處:
   (一)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
        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
        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二) 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 (分) 租
        、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進、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十三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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