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對於違規情節輕重之處遇,及輔導違 規收容人改過遷善,而訂定本耍點。
二 累進處遇分數之核低或停止記分以操行、責任觀念及意志 (以下簡稱 ;教化) 種分數為限。
三 訓誡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已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 二‧九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 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數核低十分之一記分,次月則依行 狀表現及悛悔情形,由戒護人員、教區教誨師視考核結果予以回復。
四 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三日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逾三‧○分者,當 月分數一律核低至二、九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 行、教化單項累進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核低七分之一記 分,考核二個月第三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五 停止戶外活動四至六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停止記分一個月,操 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達三‧○者,次月一律核低以二、九分起分,操 行、教化單項分數未達三、○者,次月操行、教化累進處遇單項分數 一律以違規前月分數核低五分之一起分,考核三個月第四個月操行、 教化分數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六 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起停止記分 個月,第三 個月之行、教化累進處遇之單項分數一律核低三分一起分,考核四個 月第五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七 受刑人因違規受懲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 定,訓誡者每次扣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受停止戶外活動 者每日扣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
八 本要點簽奉 典獄長核定後並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