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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加強照護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收容人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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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有效照護本監患有氣喘、心藏病或重大疾病之收容人,於收
    封時段配住本監看護房,予以集中管理,俾利照護。
二  集中管理之對象:本監患有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之收容人。
三  集中管理之場舍:
 (一) 病舍看護房收容監內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等亟需隨時照護之收
      容人。
 (二) 德一舍看護房收容一教區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之收容人
      。
 (三) 德四舍看護房收容二、三教區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之收
      容人 (不置輪椅) 。
 (四) 禮一舍看護房收容四教區及技訓班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
      之收容人。
 (五) 禮六舍看護房收容五、六教區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之收
      容人 (不置輪椅) 。
四  集中管理之方法:
 (一) 前列設置看護房之場舍應分別置放左列用品:
      輪椅。  氧氣筒。  氣喘噴劑。  NTG 三哨基甘油。  其他醫療需
      用品。
 (二) 為改善舍房之空氣,應於各舍看護房加裝抽風機、電扇,使空氣流
      暢,減少氣喘、心臟病發作。
 (三) 為保護氣喘、心臟病病患之生命身體安全,看護房一律禁煙,其場
      舍主管應嚴格要求。
      看護人員如遇有身體不適情況,執勤主管應向中央台報備後,臨時
      改派該看護房身體狀況較佳者代理之。
 (四) 所有看護人員之調用與開封時段之管理由病舍主管負責。病患之遞
      補則分別由該看護房所屬教區科員負責令相關場舍陳報名冊,會衛
      生科篩選並陳核後配入。執勤主管應每日檢查看護房設備及用品使
      用情形,並將檢查結果登錄於「舍房勤務交接記錄簿」。
五  衛生科配合事項:
 (一) 衛生科應教導看護人員熟悉 CPR  急救操作方法及妥善處理氣喘病
      之基本常識,以照料氣喘等病患。
 (二) 協助購置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所列相關醫療器材。
六  總務科配合事項:
    照顧病患之看病人員,每人每日發給礦泉水一瓶,並於夜間工作時發
    給乾糧一份充當點心充飢。
七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可,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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