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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推行電話服務禮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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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署主管會報檢察長指示訂定。
二  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推行電話禮貌運動,提昇電話服務品質,樹
    立優良司法形象。
三  對象:本署各科室全體員工。
四  電話服務態度:
 (一) 各承辦人員對於經辦業務之答復,除涉有公務機密或內容尚有疑義
      者外,均應明確,詳實告知。
 (二) 各級主管應隨時注意電話使用情形,如發現發話人與受話人有所爭
      執時,應主動接聽,瞭解情況,並立即疏解,防止爭端。
 (三) 對於民眾電話查詢,應儘速積極辦理。
五  電話服務禮貌:
 (一) 撥用電話禮貌:
      1 撥用電話前應事先準備談話所需資料,依序簡要列記洽談重點。
      2 電話撥通後,應以謙和的語氣先向對方說明自己的服務單位名稱
        、職務與姓名,再請要找的對象接聽或詢問。
      3 對方應話後要先確認接話人身分,發覺錯誤時應表示歉意。
      4 如對方本人不在,應主動說明自己之姓名及電話號碼,以便對方
        回話。
      5 通話中應語音清晰、內容簡要明瞭、語氣親和、音量適度、時間
        不可過長。
      6 通話完畢,原則上由撥用電話人先掛電話,但禮貌上可儘量等對
        方 (尤其為上級人員) 先掛電話後再掛斷。
 (二) 接聽電話禮貌:
      1 電話聆響時隨即接聽,先報明自己服務單位或姓名,並說「您好
        」或「早安」等問候語。
      2 如係請求轉接電話,當指定接話人在場時,應先向對方說「好的
        ,請稍候!」如係指定接話人不在場,應說:「對不起,○○先
        生 (或○○小姐) 剛走開,請問是否有事,我們可以代勞嗎?」
        或說:「真抱歉,他正巧有事走開,可否留下電話號碼,待會兒
        他回來馬上請他回話」等類似語句。絕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
        」,即將電話掛斷。如對方作公務留言,須確記並向對方複誦一
        遍再迅速轉告有關人員。
      3 電話語言應儘量簡短、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
        耐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之禮貌態度。
      4 對方請求服務時,能立即答覆及解決的,應馬上肯定答覆,不能
        馬上解決的應問明對方姓名、住址、電話號嗎及要求服務內容並
        紀錄下來,等以後再答覆。如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能答覆
        時,應委婉告知原因或將電話轉請有關承辦人員或上級業務主管
        接聽,不可答覆「不知道」或電話一擱就不管了。
      5 在對方敘述時應善於表達「是的!」「好的!」等同意或贊助詞
        ,使對方暢所欲言,而不搶對方的說話。
      6 電話完畢時,應有明確的結尾語,如說聲「謝謝」「再見」或「
        多謝指教」等。
六  督導考核:
 (一) 為求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責由書記處、人事室及研考科每
      月不定期實施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並將測試情形列入紀錄陳送  檢
      察長核閱,如有需要改進者,即轉請被測試科室主管轉飭所屬注意
      改進。
 (二) 各級主管應將所屬員工之電話服務禮貌列入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紀錄
      。
 (三) 電話服禮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電
      話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
 (四) 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五分至八十
      四分者為良;七十四分至六十五分者為可;六十四分以下為劣。
 (五) 每季擇成績最優者一名分別於四月、八月、十月及次年二月份工作
      會報中表揚酌發給獎品並列為年終考績資料。
    備註:
    一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
    二  本實施計畫經陳奉  檢察長核示後轉發各科室遵照辦理。
七、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
八、本實施要點經陳奉檢察長核示後轉發各科室遵照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