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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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收房第一階段生活訓練考核期間,不得使用電器類及報章雜誌。
二  新收房第二、三階段生活訓練考核期間,得於規定時段內使用電器類
    及報章雜誌。
三  新收房第一階段生活訓練考核期間,限購日常生活用品。第二、三階
    段生活訓練考核期間可購飲食類,但不得購買汽水、茶葉、泡麵等,
    接見時亦不得購買送入。
四  新收房不得購實買視機、收音機、隨身聽、遊樂器等電器用品,可購
    買電動刮鬍刀整理儀容用。
五  電器用品、報章雜誌使用時段為自修研習時。下課時段、午休及夜間
    就寢時均嚴禁使用,日間亦不得收看電視。
六  21:00-22:00 不得起床如廁,如有緊急狀況,需向主管報告。
七  本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不收受現金寄存,一律以匯票收受保管
    金 (零用錢) 。每一次寄款匯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限額一
    律拒收退回,每個人保管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弊十萬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