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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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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 職業訓練法。
 (二) 技術土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三) 行政勞士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頒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專案技
      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二  目的:
    為配合推動訓檢合一政策,以提高訓練成效與受訓學員技能水準,及
    提升技能檢定之公信力,特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健全工作體系及強化業務執行效能。
三  組織:
 (一) 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
      任,委員九人至十二人由秘書、及各業務一級主管兼任。
 (二) 本會下設試務組、場地組、總務組、財務組及監察組等五組,試務
      組組長由作業科長兼任,場地組組長由戒護科長兼任,總務組組長
      由總務科長兼任,財務組組長由會計主任兼任,監察組組長由政風
      室主任兼任。
 (三) 本會業務由作業科為承辦單位。
四  任務:
 (一) 有關研訂受訓學員專案技能檢定業務工作計畫事項。
 (二) 有關報檢資格、檢定職務及級別之審定事項。
 (三) 有關學科監場、術科監評人員及場地管理工作人員之遴聘事項。
 (四) 有關學、術科測驗執行事項。
 (五) 其他有關技能檢定事項。
五  職掌:
 (一) 召集人:綜理有關本會技能檢定全盤業務。
 (二)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有關本會技能檢定全盤業務。
 (三) 試務組:
      1 辦理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計畫之研訂及報備等事
        項。
      2 辦理技能檢定報名、資格審核及應檢人員名冊繕造事項。
      3 辦理收繳學科報名費及術科測驗費等事項。
      4 辦理技能檢定經費之編列、支用及核銷等事項。
      5 辦理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等事項。
      6 辦理學科監場人員及術科監評人員遴聘等事項。
      7 辦理學科測驗、閱卷及術科測驗行政試務等事項。
      8 辦理檢定合格人員名冊之繕造及合格發證等事項。
 (四) 場地組:
      1 辦理術科測驗材料請購事項。
      2 辦理術科測驗機具設備維修及場地清潔、佈置等事項。
      3 辦理場地管理等工作人員之簽報事項。
      4 協助監評人員辦理有關術科測驗行政試務事項。
 (五) 總務組:
      1 辦理檢定材料物品採購及機具設備維修等事項。
      2 辦理檢定繳費掣據及經費發放等事項。
      3 辦理檢定場地外公共環境清潔維護督導檢查等事項。
 (六) 財務組:
      1 辦理檢定經費預算登記及控制等事項。
      2 辦理檢定經費支出審核等事項。
      3 辦理檢定經費傳票之掣發及登帳等事項。
      4 辦理檢定經費結報事項。
 (七) 監察組:
      1 辦理學、術科測驗試務工作保密維護事項。
      2 辦理檢定場內、外秩序安全維護事項:
六  本會於受訓學員專案技能檢定前後期間,視需要召開會議,規劃及檢
    討工作得失。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度,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議。
七  本會各項工作執行要點,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訂頒「
    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手冊」作業規定辦理。
八  本會所須經費由機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  本會設置人員均為兼任無給職,但得依行政院核頒辦理技能檢定學、
    術科測驗工作酬勞支付標準發給酬勞費。
十  本要點經陳報法務部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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