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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1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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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陽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暫行綱要」之實施要點規定,設置本要點。
二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規劃學校課程計畫,
    決定每週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負責課程與教學
    的評鑑,進行學習評鑑,以培養具備人本情懷、統整能力、民主素養
    、鄉土與國際意識,以及能進行終身學習之健全國民。
三  本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人員共同選 (推
      ) 舉之代表,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 學科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 (推) 舉之代表,其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
      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 社區輔導志工代表:指由社區輔導志工選 (推) 舉之代表,其人數
      為一至三人。
四  本會執掌如下:
 (一) 充分考量設校目標、學校條件、學校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
      相關因素,以國中部課程為規畫範籌,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輔導資
      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學校課程計畫。
 (二)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至少包涵:「學年/學期學習目標
      、單元活動主題、單元學習目標、對應能力指標、時數、評量方法
      」等項目,且應融入有關矯正、輔導、法治、兩性、環境、資訊、
      家政、人權、生涯發展等重大議題。
 (三) 統整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發展學校課程計畫。
 (四) 應於每學期 (年) 開學前一週,擬定該學期 (年) 學校課程計畫。
 (五) 擬定「選用教科用書辦法」初稿,送校務會議決議。
 (六) 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七) 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
 (八) 決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九)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十) 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十一) 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十二) 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五  本會之組織分工如下:
    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下設三組,各組
    各置組長一人,除課程研發組置副組長三人外,其餘各組均置副組長
    一人,其分工如下:
 (一) 主任委員:綜理學校本位課程,以及課程發展、計畫、執行與考核
      事宜。
 (二) 執行秘書:協助主任委員推動課程發展、計畫、執行與考核事宜,
      以落實學校本位課程。
 (三) 課程研發及資訊設備組:發展與檢討改善學校本位課程內函,編擬
      七大學習領域之自編或改編教材,探討重大議題融入各學習領域教
      學,研擬與實施各學年統整課程,設計與發展選修課程、以及發展
      學校課程計畫。並策劃執行資訊教育相關軟硬體設施,以提昇電腦
      連結各科教學之專業技能及多媒體教學;提供相關教學行政支援,
      充實相關資訊、設備、圖書、光碟等教學設備。
 (四) 教學研究及專業成長組:探討與規劃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
      ,探討班群與協同教學,發展各種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發展教
      學策略,以及發展與檢討改善多元化教學評量。規劃與推動教師專
      業成長進修計畫,提供課程、教學與行政之諮詢,協助解決課程問
      題與提出因應策略,以增進教師專業成長。
 (五) 文宣聯絡及評鑑組:負責課程變革之宣導推廣,讓家長、社區人士
      充分了解九年一貫課程理念;負責聯絡社區輔導志工、家長與教師
      ,及各項會議聯繫,提供相關教學與行政支援。負責規劃與協助執
      行教學與學習評鑑,擬定「選用教科用書辦法」,負責規劃與協助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以及彙整各學習領域
      審查自編教科用書之結果。
六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 (推) 舉產生之委
    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  本會每年定期舉行四次,以二月、六月、八月、十二月各召開一次為
    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二月、八月召開會議必須擬定
    該學期學校課程計畫方案,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八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得由執行秘書代
    理之。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
    召集之。
九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含) 以上之出席,乃得開議
    。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含) 以上之同意,乃得議決,投票採無記
    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十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
    討。
十一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十二 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