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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認識「愛滋病」與愛滋病收容人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花蓮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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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認識愛滋病 (AIDS)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一  何謂「愛滋病毒」
    愛滋病是一種由RETROVIRUS (即HIV病毒) 所造的致命
    性疾病,HIV會降低人體內對抗疾病或傳染性疫疾的免疫能力,這
    種免疫功能的降低,會造成患病者的死亡,但愛滋病患死亡的原因,
    並不是來自愛滋病本身,而是由於那些因為免疫功能被破壞所併發的
    感染或癌症。為了瞭解HIV對人體的影響及其傳染方式、預防與治
    療的希望,為管理人員管理愛滋病收容人重要課題。
    愛滋病毒是種極小的物質, 比細菌還小。可能由於它們的體積很小,
    所以透過血管來進入那些能讓它們停留一段時間的細胞內,並且逃過
    藥物或人體本身抗體的殺害。有些病毒只會對人體產生輕微的影響,
    如普通的感冒;但有些則會造成嚴重的人體傷害,如肝炎、小兒麻痺
    。
    病毒並非是可以單獨存活的,它們必須寄生在更高等的生物體內才能
    進行繁衍,它們也只能在特定可依附的細胞內生存;而且,必須在活
    的細胞內、液體的環境下,透過與病毒寄生的細胞接觸,才會有傳播
    疾病的發生。因此,就HIV的感染而言,必須是在某特定的情況下
    才會發生,HIV是RETROVIRUS病毒群中的一類,因為它
    們能例轉被感染細胞中正常遺傳運作的功能而被如此命名的。
    HIV主要是影響白血球的2種細胞:一種是稱之為T4的淋巴細胞
    群,另一種是稱之為MACROPHAGES的噬箘細胞群,這二種
    細胞都是人體免疫系統中不可或缺的成分。T4細胞在人體細胞免疫
    系統中扮演著預警的角色,一旦有外來物質侵入人體時,就發揮作用
    ;而MACROPHAGES則扮演著打擊入侵細菌或病毒的第一道
    防線。
    而HIV在這二種細胞中的破壞作用也各不相同。在T4細胞中,H
    IV可能會先寄居一段時間,直到要再擴散時才會殺死原來寄生的細
    胞,到時候,HIV就會離開原來的T4細胞,進而去侵入另外的新
    細胞。
    而在MACROPHAGES細胞群中,HIV會穩定的成長,雖然
    是慢慢的,不破壞細胞的結構,但有可改變細胞的功能。科學家相信
    ,HIV病毒可能就是透過MACROPHAGES細胞而闖過腦部
    血管的免疫屏障,從而進入腦部,造成HIV感染者中常見的癡呆症
    狀。
    當HIV附著在一叫做CD4的分子上時,感染症狀就開始顯現了。
    CD4分子主要是在T4細胞群上,人體中的其它細胞中也會有CD
    4分子。
二  HIV的傳染方法
    人類對愛滋病最大恐懼和誤解,可能就在於HIV病毒的傳染方式。
    目前為止,愛滋病最主要傳染的途徑就是-透過血液製品、親密的性
    行為及母親對胎兒的直接傳染等方式。
 (一) 血液及血液製品
      在一些研究中,記載靜脈注射毒品者及接受輸血者被感染的資料。
      從1985年之後,在一種HIV篩選測試方式實施之後,有關輸
      血感染的案例就明顯的減少了。然而,在靜脈注射毒品的族群中,
      HIV傳染趨勢居高不下的情況,証明共用針頭對HIV的傳染有
      十分明顯的作用。
 (二) 性行為為接觸
      HIV也經由親密的性行為接觸而傳染,這些性行為包括同性戀及
      異性戀間的行為。雖然在非洲、加勒比海和南美的某些區域,HI
      V的傳染方式是以異性間性行為為主;但是在美國,大部份是透過
      同性戀男性間的性行為而發生的。HIV病毒能在精液及陰部分秘
      物中存活,所以從事沒有防護措施的性交行為,會造成HIV的感
      染及傳播。此外,有些譬如皰疹之類的性病,也會增加HIV的感
      染及傳播機率。
 (三) 垂直傳染
      另一種形式的傳染,是經由母體的直接傳染,譬如在懷孕期間,透
      過母體子宮內循環系統的作用,就會將病毒傳染給胎兒;此外,母
      乳的餵哺也會將病毒傳染給嬰兒。
      HIV也在唾液中存活,但研究顯示,唾液並不會造成傳染的效果
      。此外,更多的研究結果也証明,HIV並不會經由不含血液的液
      體所傳染,也不會在正常的人際接觸,譬如擁抱、握手、共用器具
      或工作環境的活動中發生傳染的情形。
 (四) 職場中的傳染
      在某些職業中,意外接觸到愛滋病患者的污染血液,也會造成HI
      V的感染;這些職業包括:照顧病患、急診救護及負責社會安全的
      工作者。但至今為止,許多的研究証實,因工作而遭感染的危險性
      不是很高。
三  HIV抗體的檢測
    在1985年4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通過了乙項篩檢捐贈血液的
    血清檢測認証。這種血液檢測 (senzyme-linked-i
    mmunosobent-assay和estern Blot t
    est) 的系統能有效的偵測出臨床症狀不明顯的病毒帶原者,也能
    確定受感染者被診斷出來的病徵。研究學者也能利用這種血液檢測的
    技術也不盡完美。病毒抗體的研發速度非常的慢,而且目前也不能有
    立即的治療效果。此外,病毒在最初感染後會有6~12週的正常潛
    伏期,雖然有的人經過2週就有遭受感染的明顯症狀,但許多人是在
    感染後6個月才有病徵,有的甚至更久。所以這種抗體的測試可會造
    成錯誤的陰性反應,這也使得檢測的工作,必須在感染後6、12週
    、6個月和一年階段時,持續且重複的進行。
    這些檢測過程中發生的限制,在對一般大眾做大量篩檢工作時,會造
    成耗費不貲及效率不彰的結果。此外,由於錯誤的陰性反應結果,會
    使受檢測者及他們生活周遭所接觸的人,在誤導的資訊下而有影響健
    康、安全的結果。
貳  愛滋病收容人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  入監篩檢
 (一) 為確實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對新收入所 (監) 者,應即實施健康
      檢查,並洽請花蓮市衛生所每月派員至所實施收容人「性傳染病血
      清免疫檢驗」。
 (二) 凡檢驗結果 (或經醫師診斷) 呈陽性反應之疑似傳染病病症 (如愛
      滋病、梅毒、淋病等) 之收容人,應隨即對該收容人再次採集檢體
      送花蓮縣衛生局複驗,同時將其配住隔離舍予以隔離保護。
 (三) 將檢體送至醫療檢驗機關檢驗之同時,應聯繫該檢驗單位將檢驗結
      果儘速以電話告知,以確認收容人有無罹患該病症,並做預防措施
      。
 (四) 對從事服務業或HIV高危險群收容人,應由醫學專業人士輔導他
      們,使收容人確實明知有關陽性和陰性反應之結果,並在生活行為
      上避免傳染給別人。
二  防治宣導
 (一) 邀請花蓮市衛生所人員來所,施以收容人衛生教育 (如加強宣導愛
      滋病及性傳染病之防治、發給宣導手冊等) ,要求注意個人行為,
      並對其身心情況隨時給予關懷;同時洽請本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協
      助及提供醫療 (事) 服務 (即針對該收容人給予特殊個案衛教) ,
      並對戒護管教人員衛生教育宣導,以預防傳染病發生。
 (二) 提供收容人及管理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如:HIV病毒的成因、傳
      播的媒介、預防及如何照護愛滋病收容人等訓練,以消除管理人員
      不應有的恐懼感。
 (三) 財團法人私立門諾會醫院已獲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指定為花蓮地區協
      助該等收容人就醫之醫療院所,本所可向該院商借或索取愛滋病宣
      導影片及手冊,俾便落實執行預防愛滋病宣導與教育工作。
 (四) 在新收之後儘快施以收容人衛教,瞭解HIV病毒之成因、傳染的
      媒介、如何防止傳染的方法等相關資訊,並明訂出收容人清楚的教
      育程序。
三  戒護管理
 (一) 共同注意事項:
      1 世界衛生組織一九九三年即強調愛滋病收容人應和一般人享有相
        同的醫療照顧,其健康資料應受嚴格保密。
      2 擬訂「管理愛滋病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供管理人員管理依據
        ,要求管理時避免產生武斷的決策。
      3 管理人員管理時須做到本所的責任、管理人員所關心的事和受感
        染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等三方面平衡考量。
      4 提供管理人員充分資訊,以協助其施行適當、有效率及人性化的
        管理。
      5 管理同仁應認清在監督HIV感染者時,應有的工作道德及倫理
        尊重。
      6 因為愛滋病病菌並不會經由空氣傳染,或透過日常的接觸行為而
        傳染,所以,呈HIV陽性反應之收容人,按理能依照他們年齡
        、級別、刑期等,在其他收容人居住的環境下受共同的管理。
        而經診斷為愛滋病患的收容人,也可以在自我權益的考量下,經
        過治療醫師的允許,而要求隔離監禁。
      7 愛滋病收容人因其兼具病患身份,於管理時應注意其自尊,用心
        關懷,對其需求,應依法妥慎處理,在生活上儘量給予照顧,讓
        其安心服刑與接受治療。
      8 隱私保密可以預防歧視的情事發生,同時也能鼓勵收容人自動前
        來接受輔導、檢驗和治療,應要求管理人員明瞭保護收容人醫療
        資料隱私之重要性。
      9 接觸醫療資料的管理人員,在醫學資料上應負保密責任,收容人
        的HIV抗體報告是非常隱私的,一旦公開會造成困窘和歧視待
        遇,因此,管理員或葯劑生在取得和公開這些資料時,帶有某種
        程度的責任,包括:不適當公佈檢驗結果而侵犯隱私、對保管機
        密資料處置失當、或故意令患者受主管或同事之困擾和嘲笑而導
        致情緒上的痛苦。
     10 對有病徵收容人之醫療上的隔離,因醫務隔離能提供比一般居住
        環境較嚴密的觀察,同時也能大量減低其導致死亡的不明確隨機
        感染。
        當矯正機構採用醫療隔離時,對收容人之照料應保證做到:
      (1) 保障他們合法權益。
      (2) 接受適當的醫療方法。
      (3) 不能有被隔離的感覺。
      (4) 不能非法限制他們的活動。
     11 若不慎接觸愛滋病收容人之血液或體液時,皮膚與手應用消毒水
        洗滌乾淨;若被其血液或體液污染時,應請教專家是否要服用雞
        尾酒抗病毒葯物,並於第六、第十二、第二十四、第四十八週時
        定期作愛滋病毒檢驗檢查,在觀察期間,並應避免無保護措施之
        性交與捐血。
     12 法務部自八十七年起已編列給付感染愛滋病收容人醫療藥品及定
        期檢驗費用之經費,並持續實施中,本所檢具原始收據黏貼憑證
        報部申請補助。
 (二) 生活作息
      1 基於整體戒護安全之考量,對上揭收容人 (疑似傳染病之病患及
        傳染病患者) 之生活作息均與一般收容人一樣享有相同之處遇,
        如:應有相同之抽菸、運動時間 (每日至少三十分鐘) ,均可正
        常接見、接受同樣之教誨與輔導等。
      2 因其病因特殊易造成其它收容人恐慌,故採隔離監禁時,應置於
        房內有裝設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系統舍房內監控。
      3 隔離舍房應有良好通風設備及明亮光線,且需定期消毒以防病菌
        滋生,感染疾病。
      4 為加強對愛滋病收容人之管理與照顧,將購置紫外線殺菌燈加強
        消毒,以強化環境衛生與防護。
      5 舍房之安全檢查仍應依規定辦理,惟檢查人員應配戴塑膠手套以
        為保護。
 (三) 飲食及個人衛生
      1 應保持高標準膳食衛生要求,藉以防止細菌的滋長,以免造成其
        它人免疫系統被侵害,故炊場主管應嚴加控制,務必準備食物時
        防止食物及器皿受到污染。
      2 某些食物,特別是未經高溫殺菌的牛奶或奶製品,不能提供給H
        IV病毒感染者,因奶品跟沙門氏桿菌有關連,有感染的人無法
        吸收消化,一些不能剝皮和烹調的食物應避免食用。
      3 愛滋病收容人應備有個人專用餐具,不能與他人共用以重衛生,
        餐具每週可用高溫熱水消毒。
      4 炊場指定專責雜役負責三餐飯菜送入,其飯菜殘渣及垃圾均須用
        塑膠袋裝好,每日清理後,有本所垃圾清運外送。
      5 個人衛浴物品,例如剃刀或牙刷,可能會被血液污染,這些物品
        應分發給收容人個人保管,避免共用的情形出現,並經常提醒患
        者注意個人衛生。
      6 當HIV感染者從傷口排出液體或無法控制排泄時,衣物清洗應
        特別注意,如患者無法自理時送洗的衣服應存放在特別標示的塑
        膠袋中送洗或毀棄更新。
      7 若收容人身體有傷口,應請醫護人員包紮妥適不讓傷口外露,避
        免藉其血液傳染他人。
 (四) 接見及運動
      1 接見方式採取一般接見,接見後話筒由接見主管持酒精消毒,不
        須單獨接見,惟接見主管應提高警覺,防止意外事故。
      2 鼓勵家屬接見,因收容人隔離監禁有被孤立之感,家屬之接見能
        撫慰其心靈,支持其求生意志,故由內勤管理人員電話通知,促
        家屬常來會客。
      3 每日安排三十分鐘運動時間,以舒展患者身心,戒護運動時,戒
        護主管不應有排斥心態,惟應保持警覺,防止受到侵犯或其它事
        故發生。
 (五) 輔導
      1 愛滋病收容人應安排專業人士給予心理輔導,同時,各級幹部應
        對HIV感染者或高危險群感染收容人,施以生活及心理輔導,
        協助患者能適應監所環境,穩定其情緒,安心服刑。
      2 對未確定感染愛滋病之收容人,管教人員應注意其情緒、身心狀
        況之變化並隨時加以安撫、勸慰,以疏導其情緒,並作書面紀錄
        。
      3 對檢驗結果經確認為愛滋病感染者,除即依「HIV個案管理方
        案」配合衛生醫護人員處理外,基於戒護層面考量,隔離處遇,
        並由專業醫療人員、心輔人員給予適當之醫療與輔導,並作書面
        紀錄。
      4 安排宗教人士輔導,藉宗教信仰讓患者心靈有所寄託。
      5 各級幹部應袪除排斥心態,不定時予以個別教誨,關心其生活狀
        況,鼓勵勇敢面對困境。
 (六) 違規處理
      1 愛滋病收容人之情緒因生、心理因素影響致有不服管教之情事發
        生,原則上儘量以勸導方式處理,如無法改善時,再依所規懲處
        。
      2 管理人員處理愛滋病收容人違規事件時,應注意個人安全,避免
        受到攻擊或傷害。
      3 如愛滋病收容人有暴行或自傷行為時,管理人員應速著全套消防
        衣,戴全覆式安全帽並攜帶電擊棒、手梏等裝備前往處理,以免
        受感染。
 (七) 出監安置
      1 愛滋病收容人刑滿或釋放離開本所時,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
        七條的規定,通知收容人家屬及其居住地或戶籍地衛生、警察機
        關。
      2 愛滋病收容人如有家人支持者,出所時應通知花蓮縣衛生局列管
        ,並通知家人至本所帶回該收容人。
      3 愛滋病收容人如無家人支持者,出所時除通知花蓮縣衛生局列管
        外,並協調相關單位或宗教及慈善團體,能否給予該收容人必要
        支援,以免出所後居無定所,以致傳播病源,造成社會傷害。
四  醫療管理:
 (一) 定期服藥:病患應配合醫師開立之處方,每日定時服藥,管理人員
      應注意其是否有確實服藥或拒絕吞食、藏藥等情形發生。
 (二) 定期看診、抽血:配合愛滋病收容人治療療程,定期外醫看診及抽
      血檢驗,追蹤其是否有惡化現象。
 (三) 注意外觀變化:管理人員每日應注意其身體及外觀變化,主動詢問
      ,稍有異樣應即報告並妥予處理,若有感染發燒等現象,應立刻送
      醫治療。
 (四) 增加專業知識:衛生課及戒護課管理人員均應瞭解愛滋病收容人之
      病因、病理、病程,並聘請醫護人員至所實施衛教課程及對收容人
      施以正確衛理常識,以安囚情。
 (五) 聯繫指定醫院及看診:應與指定之門諾會醫院聯繫,要求指派人員
      至所實施個案輔導或病況瞭解,亦定期或不定期戒護門諾醫院接受
      治療或領葯。
五  愛滋病收容人死亡應注意事項
 (一) 一般注意事項:愛滋病收容人死亡,一般注意事項參照九十年十月
      十二日本所訂定之「戒護外醫、住院應行注意事項」之五,外醫收
      容人死亡通知相驗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特別注意事項:
      1 收容人之遺物整理,於取得家屬同意後,儘量以火化為原則,避
        免病媒傳染,對於原舍房之整理,應採消毒方式,徹底清理,整
        理及消毒人員,應穿著長袖衣物,戴口罩侑帽子,謹慎消毒處理
        。
      2 如收容人暴斃於本所時,搬運屍體者應穿隔離衣,戴用後即丟之
        手套,對於收容人頭部、手腕部位分別繫上「請當心感染」之警
        示卡,提醒搬運者提高警覺。
      3 處理屍體後,須以含消毒成分之洗手劑清洗雙手,不得於隔離舍
        房附近飲食。
      4 收容人如為外籍人士,儘量與其在台親人聯繫,如無親人,應通
        知該國在台大使館或辦事處協助處理善後。
六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
 (一) 個案報告:
      1 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
        知該監、院、所。
      2 各監、院、所自行發現個案:
        監、院、所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
        報上級衛生單位。
 (二) 個案訪查:
      1 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
        合該監、院、所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監、院、所訪查個案。
      2 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
        診視及處置。
      3 衛生局人員應提供各監、院、所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各
        監、院、所人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
        共同針器等高危險行為,並應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個案經
        醫師認有就醫之必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監、院、所將個案轉送
        衛生署指定醫院診治,其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監所負責。
 (三) 追蹤管理:
      1 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 (每三個月) 及不定期
        前往各監、院、所訪視個案,並作適當處置。
      2 個案刑滿或假釋出獄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
        行個別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獄後繼續診治事宜。
      3 個案出獄後,由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
        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四) 醫療費用:
      有關各監、院、所收容人HIV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