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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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端正政風,鼓勵公務人員良好操守,以樹立優良行政風氣,特訂定
    本要點。
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品行考核,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之「操行」項目,切實執行。
三  品行考核優良者,按左列方式處理:
 (一)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依規定敘獎,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
      1 承辦案件,秉持立場,不為利誘、不為勢劫。
      2 察舉不法,拒收賄賂。
      3 主動負責,針對業務需要,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對革新政風有
        具體績效者。
      4 其他在工作有具體特殊績效,或行為上有廉潔事蹟,能增進國家
        或機關聲譽者。
 (二) 公務人員品德端正、操守廉潔,其事蹟未達議獎程度,業務主管在
      平時考核手冊中註記,作為升遷及考績之重要參考。
四  對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勸令退職:列有貪瀆跡象人員,經側密查證顯有貪瀆事實,雖未發
      現貪瀆積極具體證據,直屬主管經通知定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政風
      及人事管理單位得建議首長,勸令於一定期間辦理退休、資遺。其
      為臨時人員者,隨時予以解僱。
 (二) 調整職務:列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如係經管財物或受理民眾申
      請事項,或有易於發生舞弊情事之工作者,應即調整其職務。
 (三) 規勸導正:各級主管對有貪瀆傾向人員,適時予以勸導,鼓勵悛改
      ,於一定期間觀察後,認確已悛改者,應解除列管並享有法定升遷
      等權益。
 (四) 輔導考核:對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不能依第一至第三款處理者
      ,應指定專責人員,加強防範及輔導。
五  本要點由各機關政風及人事管理單位執行,並逕行建請機關首長處理
    ,但獎懲案件仍依規定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