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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性維護機關安全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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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為維護春安、十月慶典、各項選舉暨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等專案期間
    機關之安全、安定。
貳  任務
一  結合行政力量,策劃、協調各相關單位落實首長暨機關安全維護各項
    措施,有效維護機關安全。
二  蒐報危害、破壞、竊密、洩密及重大陳情請願等預警性資料,機先提
    供權責機關處理。
參  執行
一  專案工作期間:
 (一) 春安工作期間: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春安工作」起訖時間實施
      。
 (二) 十月慶典期間:全程自九月二十七日十八時起至十一月一日十八時
      止。
 (三) 各項選舉期間:自競選活動日前一日十八時起至選舉投票日翌日十
      八時止。
 (四) 重大集會或活動期間:依據任務及機關特性自行訂定實施期間。
二  工作項目:
 (一) 一般措施:
      1 召開安全防護會報,依照任務特性及狀況判斷,研訂專案安全維
        護計畫,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維護措施,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
        協同有關單位貫徹執行,並檢討執行成效。
      2 會同有關單位先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發掘缺失,即行
        改進。
      3 結合防護團,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在機關首長指揮監督下,
        處理偶突發事件,以維護機關安全。
      4 協處陳情請願事件:依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
        要點」,協助有關業務單位妥慎處理。
      5 強化公務機密維護:
      (1) 適時辦理機密維護檢查,發掘保密缺失,即行改進。
      (2) 檢討各項保密措施,強化機密維護功能,杜絕洩密管道。
      (3) 有效查處違規或洩密案件,迅採補救措施,適時追究洩密責任
          。
      6 各級政風機構於專案期間得視人力情況派員值勤,或結合行政值
        日處理機關安全維護事宜。
 (二) 加強措施:
      1 春安工作期間:
      (1) 防制搶劫竊盜事件:金融機構或銀錢收受單位應特別加強現金
          運送、裝卸及營業場所之防制措施與自衛力量,並補強自動提
          款機之安全措施。
      (2) 防制危害破壞事件:確實做好安全狀況判斷,重要設施及場所
          補強安全措施,防範竊盜、破壞、危害事件發生。
      (3) 維護交通運輸安全:對機場、港口、車站內外、行車及旅客飲
          料食品供應等,協調加強安全措施及檢查。
      2 十月慶典及重大集會或活動期間:
      (1) 加強安全維護及管制措施,有效維護整體安全。
      (2) 強化機關首長安全維護措施,有效防範危害事件。
      (3) 國家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應全力配合國家安全局特種
          勤務指揮中心之警衛安全措施。
      3 各項選舉期間:應依據「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安
        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協助選務單位妥善規劃選票印製、保管
        場所暨投開票所等安全維護措施,並蒐報有關選務、選票之安全
        維護資料,提供有關單位參處,以防範選票外流,有效維護選舉
        安全。
三  協調配合:
 (一) 機關內部之安全維護由政風機構會同各相關單位執行。
 (二) 機關外圍之安全維護及外來衝擊之防制,協調當地治安單位支援。
四  狀況通報:
 (一) 屬本機關之重大危安狀況 (含預警性資料) :
      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除立即報告機關首長及協調有關業務單位或
      治安機關及當地調查處站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填具「政風機
      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暨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 (格式如
      附件) ,通報 (傳真) 上級政風機構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另續報
      後續發展情形。
 (二) 非屬本機關或涉及其他機關之危安預警性資料:
      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填具「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暨協助處
      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逕行通報 (傳真) 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參處,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及上級政風機構。
肆  督導考核:
一  各級政風機構於專案期間應視需要實施逐級督導,以發掘工作缺失,
    適時檢討改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二  法務部政風司視需要得派員實施督導,以瞭解各政風機構執行情形。
三  各級政風機構於專案工作結束後,應檢討執行成效連同專案執行計畫
    ,陳報上一級政風機構備查。
伍  各一級政風機構得依機關特性參照本要點,自行研擬執行要項,要求
    所屬政風機構確實執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