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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9: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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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 政風機構應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 (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
      理、人事、會計、主計、出納......等) ,針對各項業務特性,協
      調相關業務單位,訂定本機關具體防弊措施,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實施。
 (二) 為確實發揮防弊功能,應全力貫徹執行,並追蹤防弊措施之執行成
      效。
 (三) 對原有政風法令,認有窒礙難行或不合時宜者,應協調相關單位予
      以修正或廢止。
 (四) 本機關如發生貪瀆案件,應即提出缺失檢討,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以防止類似弊端再度發生。
 (五) 本機關防弊措施或改進措施 (含專報) 應循政風體系陳報,由一級
      政風機構建檔並督導執行,各一級政風機構並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
      月「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 (如附表一) 及「政風工作成果彙報表
      」 (如附表二) 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六) 各機關遇有重大採購或營繕工程案件,政風機構應即填報「各機關
      辦理重大採購營繕工程報告表」 (如附表三) 一式兩份,以密件函
      送其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填表說明如下:
      1 重大案件標準如左:
      (1) 公營、公有事業機關、退輔會所屬生產事業機關營繕工程新台
          幣 (下同) 一千二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六百萬元以上者。
      (2) 其他一般機關營繕工程六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三百萬元以上
          者。
      (3) 在同年度內,科 (項) 目相同之營繕工程二百萬元以上,採購
          案件一百萬元以上者。
      (4) 如未達前三項標準時,得衡量各機關特性提報。
      2 承辦業務單位人員含科、股長及承辦人之基本人資與有無貪瀆不
        法資料等,應一併填送。
      3 辦理方式,應詳填個案將採公告招標、比價、議價等何種方式辦
        理及依據規定。
      4 可能發生弊端項目,應就低價釐定、工程設計、投標、發包、施
        工、監驗、驗收、付款等各項執行過程,事前研析後詳填。
      5 擬採防弊措施,應就可能發生弊端項目,詳填研訂之具體防弊措
        施及如何列管執行。
二  關於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 政風機構人員應加強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依「防止
      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建立本機關員工「公務人員貪瀆
      不法資料卡」,其作業方式如下:
      1 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持公正客觀態度,審慎查處,以期毋枉毋縱。
        如員工涉嫌貪瀆不法情節具體,則依「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
        簽辦表」 (格式如附表四)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核閱後
        ,建立「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 (格式如附表五) ,該機關
        首長 (或代理人) 及政風主管應於資料卡內簽章,以示負責。
      2 「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應由各機關政風機構專人保管,不
        得洩露。
      3 公務人員異動 (調離原服務機關) 時,其「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
        料卡」,應即循政風體系移送法務部政風司密存。
      4 有關「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由各一級政風機構依附表五格
        式自行印製 (一五○磅銅版紙) ,貪瀆不法資料卡簽辦表亦同 (
        使用一般 B4 紙) 。
 (二) 政風機構人員應針對本機關特性,對易滋弊端之業務,主動積極參
      與,深入瞭解各項業務 (設計、發包、施工、驗收、付款、保固…
      …等) 作業情形。
 (三) 對民眾檢舉、媒體報導、民意代表質詢、機關首長交查及相關機關
      提供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績密查處。
 (四) 發掘本機關員工涉嫌貪瀆不法資料後,應確實掌握後續狀況迄結案
      為止。
三  關於處理檢舉事項:
 (一) 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利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導,鼓
      勵機關員工與民眾踴躍檢舉貪瀆不法。
 (二)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其他規定,審慎處理檢舉貪
      瀆不法案件,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 各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本機關員工之貪瀆案件,應即進行查處,
      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如發現涉有貪瀆犯罪嫌疑,即簽報機關首長,
      以「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六) 及
      檢舉資料之正本或影本逕送各地調查處 (站) ,並以副本函送各該
      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肅貪執行小組」、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
      風司。
 (四) 民眾檢舉非涉本機關之貪瀆案件,由原受理機關之政風機構以正本
      函送該管一級政風機構處理,並以副本通報法務部政風司。該管一
      級政風機構應即將該檢舉資料發交被檢舉人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依
       (三) 規定辦理。
 (五) 檢舉貪瀆案件不論具名或匿名,經研判發現涉有貪瀆犯罪嫌疑,亦
      即認為有貪瀆不法之具體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者,應依 (三) 、
       (四 ) 規定辦理。
 (六) 檢舉貪瀆案件一案分陳數個機關者,依 (三) 、 (四) 規定辦理。
 (七) 同一事由之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檢舉人後,而
      仍一再檢舉,經查並無具體之新事實或可供調查之資料者,得簽報
      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存參。
四  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關於政風資料陳報之流程如左: (參考附表七
    )
 (一) 一般狀況:關於本機關一般政風資料,應於查處後填寫「政風資料
      報告表」 (如附表八) 循政風體系陳報,由一級政風機構建檔處理
      。
 (二) 特別狀況:遇有重大、突發、緊急狀況之政風資料,政風機構應迅
      即以電話或傳真,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文書則循政
      風體系陳報。
 (三) 政風資料簽報機關首長時機:
      1 關於機關首長交查、媒體報導、民意機關揭發及突發、重大事件
        之政風資料,應簽報機關首長並循政風體系陳報。
      2 關於主動發掘、民眾檢舉及其他一般政風資料,在查處期間循政
        風體系陳報,俟事證明確後再簽報機關首長。
 (四) 事涉機關首長或被首長擱置之政風資料,政風機構應以密件逕函法
      務部政風司處理。
 (五) 非屬本機關之政風資料,由原發掘機關之政風機構以正本函送該管
      一級政風機構處理,副本送法務部政風司及循政風體系陳報。
 (六) 非涉政風之一般犯罪案件 (含經濟犯罪案件) ,由原發掘機關之政
      風機構逕移該管司法調查機關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副本送法務部政
      風司。
 (七) 查無具體事證之政風資料,予以暫存。
五  各一級政風機構得視本機關特性需求,自行斟酌訂定其他相關業務報
    表,要求所屬政風機構辦理。 (附陳資料,附表從缺)
    附件:
    附表一: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
    附表二:政風工作成果彙報表 (密件)
    附表三:各機關辦理重大採購營繕工程報告表。 (密件)
    附表四: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簽辦表。 (密件)
    附表五: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 (密件)
    附表六: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通報表。 (密件
    附表七:政風資料陳報流程
    附表八:政風資料報告表。 (密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