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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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及處理檢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本機關員工有關貪瀆不法資料之建立,依本要點
    辦理。
三  本要點所應建立之資料如左:
 (一) 有貪瀆傾向者
      1 收支顯不相當,並有借貸任意揮霍情事者。
      2 濫用票據,招會、標會頻仍,而有拖欠會款或倒會情事者。
      3 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4 假借職權、身分,為他人關說,接受餽贈者。
      5 違法經營商業者。
      6 品德不良,經常遭受民眾檢舉而有事證者。
      7 其他不良素行而有貪瀆傾向者。
 (二) 有貪瀆跡象者
      1 生活暑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者。
      2 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經查證可疑者。
      3 承辦與民眾或員工權益有關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者。
      4 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經常接受邀宴或餽贈,並與機關內外有關人
        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者。
      5 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理、人事、會 (主)計、出
        納等業務人員,不依有關法令辦理者。
      6 其他不良素行而有貪瀆跡象者。
 (三) 貪瀆事證明確者
四  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公務人員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
五  政風機構建立有關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時,應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指
    定代理人核閱後辦理。
六  上級機關首長對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貪瀆不法資料,負責考核。
七  貪瀆不法資料由各機關政風機構保管,公務人員異動時,移送法務部
    政風司密存,均於該公務人員退休時銷燬之。
八  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