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5: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中央廉政會報廉政業務訪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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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中央廉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為瞭解行政機關廉政工作之
    推動及提高肅貪績效與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訪問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三  每年得由本會報秘書單位依據業務需要擬訂訪問計畫,由委員二至三
    人組成訪問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請本會報召集人或指定委員
    擔任本小組召集人。
四  訪問方式如左:
 (一) 由受訪問機關首長主持訪問座談會並就本機關廉政工作提出簡報,
      受訪問機關依訪問內容提出具體資料及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機
      關目前各項廉政工作執行之實際情形 (含統計數字、所遭遇之困難
      及其原因) 、成效檢討及改進意見。
 (二) 參觀受訪問機關推動廉政工作成果之展示資料。
 (三) 訪問期間得由受訪問機關選擇其所屬單位為參訪對象,以瞭解實際
      作業狀況。
 (四) 本小組與受訪問機關舉行座談,針對所發現問題交換意見。
 (五) 訪問座談會由機關首長召集業務相關人員參加。
五  實施訪問前由小組召集人召開準備會議,商討訪問各項準備事宜。
六  訪問時間,由本會報秘書單位於訪問前簽報召集人核定後,秉院函通
    知受訪問機關。訪問之相關事項,另由本會報秘書單位函知。
七  小組人員應於訪問結束後,依據受訪問機關各項廉政工作推動情形詳
    實檢討,研提改進意見,送由秘書單位彙整提報本會報,並簽報  院
    長。
八  本會報辦理訪問所需經費,由秘書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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