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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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行計分方式以累進方式實施。操行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二分。操
    行計分標準:四等以七分起分,每月累進分數不得超過一.五 分。二
    次以上進入少年感化教育處所者四等以五分為起分。
二、教育及習藝成績由授課教師按考試分數、上課態度、進步程度、繳交
    作業等評定。寒暑假期間未有授課老師授課時,教育分數由導師依指
    派習作分數代替之。若班級無習藝課程由導師以輔導分數代替之。新
    生入院教育及習藝成績以九分起分。
    違規、隔離調查、隔離保護期間適逢考試時,仍得參加考試。
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扣分者,在班考核當月操性分數不予晉分
    。
四、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九條對於違規之學生扣除總分方式如下。
(一)對於違規者之評分:
      1.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二.五 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
        數十分之九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2.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四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數十
        分之八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3.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五.五 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
        數十分之七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4.其他未詳盡之處依少年輔育院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一個月內違規二次以上者,依上述(一)款各項停、扣分標準累計
      之。
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或執行至二十一歲當然釋放者,其責任
    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算,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
    者,其累進處遇操行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六、遇有借提時,若借提日數超過十五日者,各等之操行晉分標準如下(
    四等:○.五 ;三等:○.七 ;二等:○.九 ;一等:一.○) 。
七、遇有借提執行徒刑或移送戒治所,或其他不算入感化教育期間之情形
    者,評分方式如下:
    ※當月在院不滿一十五日者,不計分。
八、學生如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或其他認有個別化處遇必要者,得
    由該班導師提報,經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另為
    適當之處遇。
九、獎勵需簽獎懲表並註明具體事蹟,經提會審查通過後,加於次月小計
    分數。
十、本注意事項經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