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結合民間團體認輔矯正機關收容人,促其改悔向上,增進社會適應
    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政府立案之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學校等,均
    得向矯正機關申請認輔收容人;個人須透過所屬團體提出申請。
三、認輔工作之輔導範圍包括生活輔導、學業輔導及就業輔導。
四、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下:
 (一) 個別輔導-晤談、通訊、必要時電話輔導等。
 (二) 團體輔導-自行辦理團體活動 (如成長團體) 或參與矯正機關舉辦
      之活動 (如懇親會) 。
五、被認輔之收容人未經矯正機關許可,不得接受認輔者之財務濟助,如
    確有需要者,應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
六、矯正機關應主動推介需要接受認輔之收容人,並應定期召開認輔個案
    研討會,以提升輔導成效。
七、矯正機關應提供適當之輔導處所及詳盡之個案資料,全力配合認輔工
    作。
八、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
    部表揚之。
九、矯正機關應主動積極推動認輔制度,並於每年年底前將辦理認輔成果
    報部核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