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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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考核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
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在院學生成績考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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