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05: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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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所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
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
方式為之。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
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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