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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7: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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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
    業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訂定。
二  為配合法務部計畫預算執行之考核,有關公務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
    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之預算執行管考作
    業,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各署、所) 公務預算資本支出及非營業基
    金固定資產投資之年度預算案,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後,本署會
    計室應將總預算案內所列本署主管預算部分,通知本署研考科;各署
    、所年度預算經總統公布後,本署會計室應速將核定預算數 (資本門
    部分) 通知各署、所,並副知本署研考科。
四  各署、所對於其經核定之年度預算數 (資本門部分) 及以前年度預算
    保留款 (資本門部分) ,應於年度開始,迅即規劃執行,並注意下列
    事項:
 (一) 計畫項目應按預算書科目分類中,「目」所列資本支出部分工作計
      畫名稱為準;「目」以下另列有科目 (分支計畫) 者,或「目」下
      未另列科目,而有屬不同性質工作計畫項目,則每一工作計畫均應
      填列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
 (二) 計畫型計畫之前置作業應在新年度開始前及早規劃辦理。
五  各署、所就計畫預算之實際執行情形,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十日前填
    具當期「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 (格式如附件一) ,以電子郵遞
    逕報本署研考科 ;計畫預算執行落後單位,並應填具「資本支出計
    畫執行落後檢討表」 (格式如附件二) 。
六  平時執行進度之檢討
 (一) 本署研考科對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落後之各署、所,應適時研簽並會
      有關單位後,提報本小組檢討;本署管考作業單位應對其所屬各署
      、所之計畫預算執行落後計畫,予以督催,並將督催情形提報本小
      組。
 (二) 對於重大落後之執行計畫,本小組得視需要,隨時派員進行實地查
      證,以瞭解實際情況,提出改進建議,供執行機關參辦並列管。
七  年終執行進度之檢討
    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本小組應就本署及各署、所全年度計畫預
    算實際執行結果,提出檢討報告召開檢討會議,研議執行結果審核意
    見及獎懲建議陳報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