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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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贓證物品 (含貴重物品) 在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由院方收受
    保管者,由院方繼續保管處理。在未清理完畢前,關於贓物庫之使用
    ,院檢雙方應協調解決。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新收案件之贓證物品
    ,由檢方收受保管處理。
二  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檢方收受之贓證物品,於起訴時,不必隨
    案附送法院。法院於審判中如須調閱,可逕向保管贓證物品之地檢處
    調取。
三  少年案件之贓證物品,應先由院方收受,如經少年法庭認係刑事案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移送檢方調查者,再由院方移送檢方
    收受保管處理。少年管訓事件之贓證物品,由法院收受保管處理。
四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公訴及自訴案件,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
    ,不起訴處分案件,以檢察處收案日期為準,以劃分管理機關。六十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由院方歸檔管理,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
    後收案者,由檢方歸檔管理。
五  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由院方保管者,其銷燬處理,由院方徵求檢方同
    意後,函請台灣高等法院轉報司法院核定。
六  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由院方保管者,其銷燬處理,由檢方徵求院方同
    意後,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報法務部核定。
七  本要點係經司法院與法務部會商訂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