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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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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被害人於其身心狀態平穩、有充分陳述意願且能完整陳述案情之
    情形下接受偵訊,檢察官於偵訊被害人前,應通知轄區所在之性侵害
    防治中心,指派專案社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訊前訪視,於專案社工人
    員評估被害人適合接受偵訊之期間內進行偵訊。
    前項規定於有指認現行犯或保全現場證據等必須立即偵訊被害人之急
    迫情形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接受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者,不
    在此限。
二、為避免就相同事項再次重複訊問被害人,於偵訊被害人時,應全程連
    續錄音或錄影。
    檢察官再次傳訊被害人時,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訊錄音帶或錄影帶,避
    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訊問。
    再度傳訊被害人時,應確實依照「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
    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地檢署之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地點進行
    偵訊。
三、司法警察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案件後,經專案社工人員訊前
    訪視,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偵訊時,即報請婦幼專組或專股之檢察官
    指揮偵訊。檢察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察官應訊明案件受理經過與社工人員所評估之被害人身心狀況、
      陳述意願及陳述能力等情形,並訊明被害人是否簽立同意錄影偵訊
      之同意書。
(二)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或幼童而有延請專家在場協助其陳述之必要時
      ,應連繫社工人員延聘專家在場協助。
(三)偵訊地點應為設有專業診療會談室之專責醫院、性侵害防治中心或
      其他適當場所。
四、檢察官到場偵訊或利用遠距電腦視訊設備於第三地訊問被害人時應注
    意下列規定:
(一)訊問過程應連續錄音、錄影。啟動錄音、錄影時,應宣讀訊問之案
      由、時間、地點;訊問完畢時,亦應宣讀結束之時間、地點後始停
      錄。
(二)進行偵訊之錄音及錄影應一次完成。因故不能一次完成時,檢察官
      得請專案社工人員再次評估下次適宜偵訊之時間,或不經評估自行
      傳訊。
(三)應使專案社工人員、醫療人員、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血親、家長、家屬等有在場陪同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應以溫和、懇切之態度進行訊問,並給予被害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五)應就辦案所需,詳細訊問,以減少被害人日後應訊之次數。
(六)被告同時到場,應使用話話室內之單位玻璃或電腦視訊系統進行指
      認或隔離訊問。
五、檢察官如指揮司法警察(官)詢問,應隨時與承辦之司法警察(官)
    保持連繫,瞭解偵辦進度。
    司法警察(官)筆錄製作完畢後,將筆錄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傳送予檢察官核閱時,檢察官應立即核閱,不得延宕。如認有不足
    或不明處,應即指揮司法警察(官)補詢被害人。
六、為使性侵害案件於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被害人部分,
    能即時處理,每日應有婦幼專組或專股檢察官輪值。
    經輪值檢察官受理之性侵害案件,原則上由該受理之檢察官偵辦。
    經檢察官依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偵訊被害人或指揮司法警察(官
    )詢問被害人並核閱筆錄後,應即分案偵辦。
七、屬本署管轄之案件,經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被害人時
    ,被害人所在地雖非本署轄區,檢察官仍應儘量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偵
    訊或指揮司法警察(官)詢問,並於核閱筆錄後認有必要時,指揮補
    詢。
八、內勤檢察官受理性侵害告訴案件,於偵訊告訴人前,應對告訴人說明
    下列事項:
(一)為使被害人能一次完整陳述受害經過,以減少日後應訊之次數,並
      使被害人在驗傷、採證及應訊過程中,皆有專案社工人員及醫療人
      員陪同,以隨時給予訴訟上之協助、緊急安置、心理輔導等一初必
      要之協助,被害人可選擇先不為案情之陳述,待專案社工人員評估
      之適當期間內,再向承辦本案之檢察官陳述案情事實。
(二)前項協助為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義務,被害人仍可拒絕,並要求立即
      製作筆錄。
    檢察官為前項權利事項說明後,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被害人願意社工人員協助:應以電話或「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
      傳真性侵害防治中心派員來署協助被害人,並指示法警引導被害人
      至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場所等候社工人員。
(二)被害人不願社工人員協助:應補強偵訊內容,結束偵訊即請被害人
      返回。再以「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傳真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二項之說明及詢問結果應記明筆錄,以供承辦該案件婦幼專組檢察
    官參考處理。
    內勤檢察官所為受理之案件不論是否為本署管轄之案件,均應依前三
    項規定辦理。
九、內勤偵查庭內應罝放性侵害防治中心專責連絡人之姓名、電話及傳真
    等資料,以供檢察官使用。
十、為建立並促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及社工人員之團隊默契,地檢
    署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執行小組執行會報中,應邀請團隊成員共同
    開會研商各個案例之執行情形,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
十一、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時,除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注意
      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如附
      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