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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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施目的:法務部調查局為貫徹政府為民服務政策,確保人民權益,
    藉以激勵民心士氣,擴大政治號召,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強
    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執行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由本局研究委員會協調、推動,並負責秘
    書業務。各業務單位,依權責執行或指導各外勤處、站、組推行為民
    服務工作。
三  實施範圍:
 (一) 有效處理民眾投書有關加強為民服務暨設置行政革新信箱,以廣納
      各界革新建言等事項。
 (二) 擴大接待參觀訪問,增進親民便民工作事項。
 (三) 民間疾苦調查事項。
 (四) 興利除弊調查事項。
 (五) 土地建築、稅務等公務機關不便民之調查事項。
 (六) 偽藥密醫等與民眾生命權益有關之調查事項。
 (七) 流氓暨不良幫派分子為害社會之調查事項。
 (八) 惡性倒閉經濟犯罪等侵害大眾權益案件之調查事項。
 (九) 毒品、安非他命等一般犯罪案件之調查事項。
 (十) 提供民眾法律諮詢或陳述途徑之事項。
 (十一) 司法訟棍案件之調查事項。
 (十二) 加強檢肅流氓事項。
 (十三) 審慎處理出入境管制案件。
 (十四) 處理人民陳情及檢舉有關妨害社會治安事項。
 (十五) 有關社團委託查證中共人事、組織資料。
 (十六) 接待及提供國內外學人參觀及研閱敵情資料事項。
 (十七) 支援各級司法機關檢驗鑑定送驗之證物。
 (十八) 接受民眾委託,辦理火焚鈔券之鑑識工作。
 (十九) 支援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化驗不明物質之成分。
四  工作要領:
 (一) 各業務單位,應就其權責辦理及督導辦理為民服務工作,並指定承
      辦人,切實推動執行。
 (二) 各分工單位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深體政府施政之德意,確立為民
      謀福祉之觀念。內外勤執行任務時,相互配合支援,一切作為,力
      求主動。在作法上,應深入群眾,聯繫大眾傳播媒體,介紹本局業
      務內容及績效,以爭取民眾支持與合作。在工作態度上應秉持愛心
      耐心,發揮為民服務真誠篤實之精神,以達到「便民」、「利民」
      及「福民」之要求。
 (三) 各業務單位執行任務時,在技術面,應講求「經濟」、「效益」、
      「效率」原則;對民眾所深惡痛絕之貪瀆、經濟犯罪、販毒之打繫
      與遏制,尤應列為重點工作項目。
 (四) 各業務單位應按月 (訓委會及幹訓所除外) 彙列為民服務工作成果
      ,於次月五日前送由研究委員會,彙整簽陳核閱後函報法務部核備
      。
 (五) 各外勤處、站、組每年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由研究委員會彙
      送人事室,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五  考核與獎懲:依據上級指示,參照本局頒發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
    獎懲要點辦理。
六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七  本注意事項自奉  准檢發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