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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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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會計審核

十四  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
      不生效力。
十五  審核原始憑證,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申請開支款項,是否符合預算所定用途。
   (二) 分配預算之餘額,是否足數容納。
   (三) 單價有無偏高。
   (四) 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 付款單據,有無檢附核准之案據。
   (六) 單據之抬頭,與本機關名稱是否相符,並書明年、月、日。
   (七) 有無跨越會計程度。
   (八) 出據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是否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如係直接
        生產者或提供勞務者個人收據,有無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
   (九) 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之名稱、規格、單位等已否詳列。
   (十) 單價乘數量,是否與總價相符。
   (十一) 實收金額,是否為中文大寫。
   (十二) 憑證內容如有更改,其更改之處,有無加蓋出據者原印章。
   (十三) 收據已否依規定貼足印花,甘予銷印。
   (十四) 憑證粘貼單,已否填明具體用途。
   (十五) 外文部分已否譯註中文。
   (十六) 外幣已否折合新臺幣計算,並註明折合率。
   (十七) 印刷品有無檢附樣張,並在其邊緣加印承印商號、印製日期及
          數量。
   (十八) 電報已否註明事由,郵票有無檢附用郵清單。
   (十九) 應經各有關人員驗收、保管證明者,是否均經各該人員簽章。
   (二十)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是否已依規定程
          序辦理。
   (二十一)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者,是
            否經其符名或簽章。
   (二十二) 有無其他不合規定事項。
十六  審核傳票,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傳票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
        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 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 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 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
        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
        票。
   (五) 傳票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 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
        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
        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 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
   (八) 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 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 傳票是否按時裝訂,並由經辦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於裝訂處加蓋騎縫印章。
   (十一) 傳票之調閱及拆釘有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 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
          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三) 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
          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 收入傳票所載收入款項,繳存之帳戶是否適當,有否應逕行繳
          庫而未繳庫者;自行收納之收入款項,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七  審核帳簿,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會計制度相符。
   (二) 各類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
        啟用日期,有否由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及經管人員簽名或蓋
        章。
   (三) 各類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四) 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
        證相符。
   (五) 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
        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單位
        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六) 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完
        畢。
   (七) 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
        是否相符。
   (八) 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
        依照規定辦理。
   (九) 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 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
十八  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會計報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 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 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 各種會計報告數字是否正確,與對帳單相關之數額不一致時,有
        否編製差額解釋表。
   (五) 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 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
        起之重大變更,有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
        說明。
   (七) 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有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
        主辦人員會同簽名及蓋章。
   (八) 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否分年編號收藏,有否編製目錄備查。
   (十) 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報告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
   (十一) 會計報告送審之月報表所附原始憑證、粘貼次序、編號與報表
          上之標註是否符合,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
十九  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預收及暫付款項,有否依照案據及時清理或結轉。
   (二) 應收及應付款項有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 其他各有關帳項,已否作適當處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
        證是否齊全。
   (四) 各種帳項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五) 懸宕日久之帳款有否積極稽催處理。
   (六) 各種收入及費用帳目,已否與代庫銀行及支付機關所送收入、支
        出對帳單核對,其不符合者有否查明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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