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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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財務處理,實施內部審核,特參照會
    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  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一) 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 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
      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人員所能
    鑑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四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五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
    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
    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過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
    鎖各有關簿箱審核、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六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
    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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