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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2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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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勵行公平獎懲制度,審議本局職員
    考績、獎懲案件,設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無記名投票
    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委任職以上之人
    員一人擔任:
 (一) 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 台北地區。
 (三)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 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前項選舉,各選舉區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
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之秘書業務,有關考績、獎勵部分由人事室承辦,有關懲處部分
    由政風室承辦。
五、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本局職員年終考績 (成) 、另予考績 (成) 、專案考績 (成) 及平
      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 其他有關考績 (成) 之核議事項及本局局長交議考績 (成) 事項。
六、本會採不定期方式,視考績 (成) 及獎懲業務需要,適時召開。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受懲對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考人 (受懲對象) 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
九、本會開會時,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
    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局局長覆核。對審議懲處案件,不能即席決定
    時,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組織專案小組研議。
十、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 出席委員姓名。
 (三) 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 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 (薪) 點。
 (五) 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 決議事項。
 (七) 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本會會議紀錄列為移交文件。
十一、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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