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特設「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 (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
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三  本辦公室設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員額編制及人力
      規劃等事項。
 (二)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
      理檢舉等事項。
 (三)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宣導
      等事項。
 (四) 督導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
      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
 (五) 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
 (六) 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人事、會計、總務、研考等事項。
 (七) 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四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五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六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