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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7.26 1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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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應
    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得自行填
    具申請書或自本分署網站下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應用
    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申請案件交秘書室收文掛號後,逕將該申請案件交由承辦執行人員或
    行政業務承辦人,該承辦人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
    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分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完成登記程序
    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執行案卷應由執行人員陪同為之,其餘行政
    檔案應由行政業務單位人員陪同為之。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櫃檯保管。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三、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
      二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四、申請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