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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5.30 2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制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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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下稱本部)為公私協力促進轉型正義,鼓勵民間運用多元形
    式推廣,以達成轉型正義推動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下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我國法令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二)依我國法令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
      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自然人,且需對轉型正義議題有相關
      研究或具與促進轉型正義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者。
三、申請單位辦理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與威權統治時
    期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案例、議題相關之推廣活動者,得向本部申請補
    助。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單位之補助申請案,每案補助金額最高
      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第二點第四款申請單位之補助申請案,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
      十萬元。
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
(一)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受
      託管理人及無正當理由取得或轉得財產之人等。
(二)屬人民團體法所定之政治團體、政黨。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酌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
      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惟得將違反事項於申請書敘明,由本部於
      審查時綜合考量。
(二)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六、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時程:
      1.第一階段申請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執行期程為當年度
        七月至十二月。
      2.第二階段申請為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執行期程為次年
        度一月至十二月。
(二)補助申請案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本部應通知申請單位於
      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不予
      受理。
(三)補助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尚未執行完畢前,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
      請。
七、補助申請案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期間、執行地點、計畫
      內容、預期效益、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相關佐證資料等(格式如
      附件一)。
(二)補助申請案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
      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二)。
八、補助申請案之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本部針對申請案件之計畫主題及內容是否符合轉型正義意涵、重要
      性、可行性、預期成效、經費編列全理性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召開
      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
      營運費、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
      備、器材等費用。
(三)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本部應於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本要點經費來源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計畫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及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
      停止補助。
九、補助申請案之計畫變更及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下稱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
      得任意變更用途。如須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計畫,應報經本部
      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二)受補助者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未報經本部同意即逕予變更計畫,
      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補助申請案之經費撥款及結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計畫執行年度之十二
      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1.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
      2.計畫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3.經費執行暨分攤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4.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序裝訂(格式如附件六)。
      5.領據(格式如附件七)。
      6.其他相關資料。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者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
      歸戶」切結書。
(四)受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
      程辦理結報、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部得縮減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五)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文件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已撥付款項。
十一、補助申請案之督導及考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
        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或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款項。
  (四)補助申請案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未依規定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
十二、補助申請案之文宣品標示、著作權授權等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補助申請案之出版品、宣傳品、研究報告及教材(案)等,應標
        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品牌標誌」及本部名稱。
  (二)補助申請案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文字紀錄、照片
        、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
        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
        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
        ,受補助者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
  (三)前款資料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著作權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
        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受補助者並應將上開授權書交付
        本部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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