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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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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使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便利民眾投標、
    提高投標意願、降低圍標情事之發生,並公開、透明、正確及妥適進
    行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程序,提升行政執行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分署辦理不動產拍賣投標程序,採通訊與現場投標並行之方式。
三、分署應於對外之官方網站設置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放置各項通訊投
    標文件(含書寫範例)供民眾下載使用。
    分署應向鄰近郵局承租通訊投標專用信箱。
四、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金
    妥為密封,並依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開標日、時、案號及相關內
    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相關
    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之時間,寄達分
    署指定之郵局信箱。
    投標人以其他郵遞方式投標,因之未到達分署所設標匭之風險,由投
    標人自行承擔。
    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其為撤回或變更者,
    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
    原投標書、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在分署開信箱時同時存在於郵
    局信箱者,視為投標書寄達後所為之撤回、變更。
五、通訊投標除法令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外,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標封及其他投標相關文件,得親至分署索
      取或自分署官方網站下載。
(二)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時間為開標期日前一日。
(三)投標書應以雙掛號方式寄達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投標人以其他郵
      遞方式投標,因之未到達分署所設標匭之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
(四)標封應依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未依規定
      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者,投標無效。
(六)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其為撤回或變更
      者,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
(七)原投標書、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在分署領取投標信函時同時
      存在於郵局信箱者,視為投標書寄達後所為之撤回、變更。
(八)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仍應於開標期日後,依分署之規定退還
      保證金,投標人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
(九)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者,喪
      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標匭之程序如下:
(一)拍賣公告所定通訊投標開標日時前之相當時間,由執行人員會同政
      風人員(二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負
      責前往郵局開啟信箱,領取通訊投標信函,並作成紀錄,記載領取
      之時間、地點、件數、到場人員及其他必要事項,所有到場人員均
      應於紀錄上簽名。
(二)前款領取之投標信函,於投入分署所設之標匭前,應由政風人員(
      二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妥為保管。在
      開標前任何人均不得予以開拆或以其他方式窺視其內容。
(三)執行人員應於拍賣公告所載投標日時分後,開標日時分前,會同政
      風人員(二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將
      領取之通訊投標信函投入分署所設之標匭內,並於投入前公開表明
      係踐行通訊投標程序。
(四)領取通訊投標信函及投入分署所設標匭之過程,應由政風人員(二
      類分署為兼辦政風事務之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全程錄音、錄影
      存證。
七、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與現場投標並行。通訊投標之投
    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喪失補正
    、增價之權利。
八、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之帳戶。
    通訊投標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仍應於開標期日後,依前項規定
    退還保證金,投標人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
九、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告知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並由得標人在筆錄簽名;開標
    時不在場者,應通知得標人於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十、通訊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一)未依分署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
(二)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者。
(三)其他符合法規及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十一、分署對於民眾親至分署、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詢問投標相關事宜時,
      應主動告知通訊投標之方式及便利性,以提高民眾投標之意願。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一律依拍賣公告
      之記載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