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檢察官承辦上訴或非常上訴案件,認有聲請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之必要,或經該院主動通知行言詞辯論者,得經檢察總長核定後分「
台聲蒞」字、「台上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自行承辦,或改由訴
訟組檢察官承辦。
前項之經最高法院主動通知行言詞辯論係由大法庭為之者,應經檢察
總長核定後分「台庭蒞」字案件,並由訴訟組檢察官承辦。但訴訟組
檢察官應行迴避,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訴訟組檢察官承辦「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
台非蒞」字案件者,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應協同辦理之。
非訴訟組檢察官自行承辦「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
字或「台非蒞」字案件者,得經檢察總長核定由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
協助撰寫各式書狀。
訴訟組檢察官之分案比例,由檢察總長徵詢檢察官會議之建議決定之
。
「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案
情特殊複雜者,得報由檢察總長准予折抵其他案件。
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辦理第三項、第四項之案件,另以「蒞助」字案
件分由小組長統籌辦理,並由檢察官與調辦事檢察官共同具名製作書
類、到庭執行職務。
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之事務,分「訴研」字、「訴他」字案件,交
由檢察總長指定之檢察官或調辦事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