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職進修教育之實施方法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醫學校院、教學醫院、衛生主管機關或法
醫、醫學、實驗室認證、鑑識等相關團體舉辦之進修教育課程,每
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國內外法醫、醫學、鑑識
相關團體舉辦之國際法醫學術研討會、國際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
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
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三)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鑑識相關團
體舉辦之法醫學術研討會、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
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
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參加法醫學、醫學或鑑識網路課程每次積分一點;參加法醫學、醫
學或鑑識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積分超過十點者,以十
點計。
(五)在法醫學、醫學或鑑識教學單位講授法醫學、醫學繼續教育課程者
,每小時積分二點,積分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六)在國內外醫學、法學或科學雜誌發表有關法醫學、醫學或鑑識原著
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
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七)在國內外大學以上法醫學、醫學相關系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
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八)在國內外各法醫學、醫學相關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
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
每星期積分五點,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