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停車場分為扣押車輛停車場、洽公民眾停車場及員工機車停車 場。
三、扣押車輛停車場僅作為查封車輛停放使用,如需臨時停放應經秘書室 同意。
四、洽公民眾停車位設有身障專用車位,專供身障人士使用。
五、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 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30。每車停放時間以 2 小時為限。
六、本分署附近缺乏便捷的大眾運輸設備,為方便洽公民眾及員工上下班 ,並參考周圍路邊機車停車未收費,故不收取停車費用。
七、停車場專供臨時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上)物品不負保管 責任,車內(上)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 。洽公民眾及員工離開時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八、停車場如需作本分署活動使用時,得暫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