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所內公有停車場之 管理,便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值勤員工同仁有安全之良好停車環境, 特訂本要點。
二、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依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釋說明三之原則,基於機關性質特 殊有安全考量,免依規費法徵收使用規費。
三、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停車場提供本所員工上班、洽公車輛 及辦理接見民眾車輛等停車服務。
四、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一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五、違反前條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六、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 內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 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七、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