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6 月 28 日局授住字第 1000301726 號函:中央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規定收取「 宿舍管理費」。 (二)行政院 104 年 7 月 3 日院臺財字第 1040032471 號函,訂定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
二、目的: (一)為期公平合理使用本監職務宿舍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規定收取管理費,本監經收 後悉數解繳國庫。
三、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配住職務宿舍之借用人。
四、本監職務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完成公證簽約手續當日起算,自其薪資 中按月扣繳。
五、每月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其屋齡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借用面積計算,計算結果有小數時,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如附表(一)。 (二)借用期間不足一月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之。 (三)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 行負擔。
六、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宿舍管理相關法令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要點經本監監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