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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4: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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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二、目的:
    電話禮節是為民服務必備之基本素養,為強化本監全體同仁接聽電話
    禮儀,提升電話禮貌服務品質及形塑便民禮民服務正面形象,特訂定
    本要點。
三、實施範圍︰
    本監全體同仁處理電話服務事項,均應注意電話應對技巧與基本服務
    禮儀。
四、撥接電話態度
(一)本監對所屬員工應不定期舉辦電話禮貌宣導及測試,使具備應對常
      識及說話技巧,並培養耐性,改善電話服務態度。
(二)各級承辦人員對經辦業務之答復應妥適明確,並詳實告知發話人,
      避免因態度冷漠,造成誤解或不良後果。
(三)語氣應誠懇、謙和,並使用通俗易懂辭句。
(四)電話中不可洩漏公務上之機密事項。
五、電話禮貌提示
(一)電話鈴響四聲內或十秒內迅速接聽,並先報明服務單位並問好,如
      您好等問候語。
(二)電話語氣應儘量親切、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
      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風度。
(三)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職權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
      原因或轉請熟諳業務之人員答復,不可逕行掛斷電話或以「不知道
      」搪塞。
(四)接電話時,如正有急事在忙,無時間接聽,應婉言告訴對方原因,
      並說「抱歉,○○分鐘之後我回電話給您好嗎?」。不可粗魯說「
      我很忙」,即粗暴厭煩地掛斷電話。
(五)對方撥錯電話時,應婉言告知,請其查明再撥,不可粗言「打錯啦
      」即掛斷電話。
(六)對方擬找之人不在辦公室時,應婉言告知係差假或目前暫時不在,
      並徵詢需否留話轉告,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掛斷電話。
(七)接到責難或批評性之電話時,應委婉解說,並向其表示歉意或謝意
      ,不可與發話人發生爭執。
(八)電話應對應活潑、機智、有效率。
(九)接完電話注意接尾語,多說「謝謝」、「不客氣」、「再見」、「
      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隨時來電」、「竭誠為你服務」等。
六、服務台值勤人員及業務單位應注意電話禮儀:
(一)服務台值勤人員不得擅離崗位,當電話鈴響或亮燈時應迅速接聽,
      並報明本機關名稱,如「臺南二監獄,您好,請問要找那一位?」
      ,不可只說「喂」。如話務繁忙致有延接,應告知發話人並表示歉
      意。
(二)對方指明受話對象後要親切招呼「好的,請您等一下」,不可悶聲
      不響。
(三)對方洽詢業務,如不瞭解應洽談之對象時,應儘速查明後轉接,並
      親切招呼「好的,我替您試接○○單位,請稍候。」
(四)業務單位(或承辦人)直接接聽,或經代接電話轉至業務承辦單位
      (或承辦人)接聽時,應對所詢疑義之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能
      說明清楚。
(五)代接電話時,應委婉告知某人係差假,或目前暫不在辦公室之原因
      (如暫時離開座位、公出、開會等),並記下來電者之姓名、機關
      、電話及回電與否之訊息,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將電話
      掛斷;如對方要求作公務留言,須確實記錄並向對方複誦一遍,再
      迅速轉告有關承辦人員。
七、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小組成員組成及督導考核事項:
(一)為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依規定編組「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
      試小組」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秘書與總務科
      長兼任之,並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機關文牘承辦人員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其小組委員由本監各科室主管兼任。
(二)「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小組」依表定輪值,並照「電話禮貌測試
      量表」及「記錄表」不定期辦理電話測試(原則每月至少測試一次
      以上),並將測試情形及優缺點摘要列入紀錄。
(三)由秘書室按月初彙整陳核備查,如有需要改進者,即轉請受測科室
      主管轉知所屬同仁注意改進。(四)對於表現欠佳者除適時予以糾
      正外,情節重大者應予懲處。
(五)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
      者為良,六十分至六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
(六)各科室電話服務禮貌測試成績,將列入年度工作成績考核之參考。
(七)就測試結果之優缺點予以記點登記,年終統計成績,平均成績八十
      五分以上者,擇取成績特優之前三名,於年終表揚,俾表現良好之
      同仁得到應有之獎勵。如均無人達到八十五分以上之平均成績,則
      不予敘獎。
八、測試項目及評分說明:
(一)「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及「記錄表」,針對接聽電話應注意的接話
      速度及電話禮貌都有明確的考核指標。考核內容概分兩大部份:
      1.總機接聽部分四十五分:
     (1)電話語音總機接聽速度及應答情形。
     (2)總機人員接聽速度、應答態度與服務禮貌。
      2.業務單位接聽部分五十五分:
        業務單位接聽部分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直接接聽,或經代接電話後轉至業
          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接聽。
     (2)非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代接電話。
(二)電話禮貌測試時,得由測試人員依各別情況之實際應對情形,與測
      試當時應答態度及語調,給予評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