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分數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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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佔總│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註 │
│ │成績│ │登記│ │ │ │
│ │比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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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成│百分│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十五分以下│
│績考核│之三│、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二十六分以上,需│
│ │十 │度、獎懲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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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成│百分│忠誠、守信│場舍│教誨│教化│成績在十五分以下│
│績考核│之三│、服從、守│主管│師 │科長│二十六分以上,需│
│ │十 │法、合作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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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成│百分│課程、勤惰│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二十四分以│
│績考核│之四│、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下,需於備註欄註│
│ │十 │質、績效 │ │ │ │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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