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哺集乳室使用暨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鼓勵洽公民眾及本分署同仁哺餵母乳,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育
    政策,及兩性工作平法之精神,特設置哺(集)乳室(以下簡稱本室
    )並訂定本要點。
二、開放時間:國定例假日除外之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本分署同仁及洽公、參訪民眾。
四、使用者使用前,請向服務台保全人員索取鑰匙並填寫「哺(集)乳室
    使用者登記簿」,以利管理統計。
五、注意事項:
(一)請勿攜帶任何食物入內或在哺(集)乳室內飲食。
(二)使用本室前請敲門,門上掛著「使用中」請勿進入。
(三)使用後請保持室內的乾淨與物歸原位,離開時請記得將個人物品攜
      離。
(四)冰箱內禁止存放食品、肉品、水果等母乳以外的食品,由秘書室不
      定期檢查,以保持清潔。
(五)集乳袋(瓶)上請貼標籤,標籤註明集乳日期、姓名。(標籤、筆
      放置於冰箱上);存放於冰箱之母乳逾四十八小時以上者,管理單
      位得予以丟棄,以維護其他使用者之權利
(六)哺(集)乳室內宣導單張請自行取閱,展示用品及書籍則請勿任意
      帶走。
六、室內環境之硬體設備如沙發桌椅、冰箱、開飲機等設備敬請愛惜使用
    ,勿攜出及擅自移動,如有故意損害情形應照價賠償,若有發現異常
    ,請通知秘書室維修。
七、使用者若有呼吸道感染或傳染病者請事先告知,俾利後續之清潔及消
    毒以維護其他使用者。
八、請勿將嬰幼兒單獨留置於本室內,並禁止於本室內吸菸或另作其他用
    途。
九、本室由秘書室負責管理維護並定期檢查各項設備之可用性,填寫設備
    檢查維護紀錄表,及派員整理清潔並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
十、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需協助者或遇緊急事故時除按緊急服務鈴外
    ,請洽本分署秘書室,聯絡電話 05-2711133 轉 161  或 9  總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