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入飲食: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熟之飲
食(如生魚片、醃漬類等)。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如下列:
1.茶葉。
2.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
麥粉、肉鬆、魚鬆…等)食物、流質食物(如湯類、飲料…等)
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無殼海鮮類(如魚、烏賊、小卷…等)、肉類或長
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經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
4.未去殼之有殼海鮮類(蚵、蛤、九孔、蝦…等)或堅果類(如花
生、開心果…等)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可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如沙拉、涼拌食品、調味包、茶包…等)。
7.水果經切開、剝開(必要時須去皮或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8.寄入之飲食若撒有不明粉末或未去除湯汁者,不得寄入。
(四)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如包子、粽子…等)
,經檢查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
可准予送入。
(五)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上
,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
(六)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有腐敗不新鮮或未符規定情形
,應即退還寄物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送交收容人
簽收確認。
(七)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
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
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
行刑法第 71 條規定,得經監(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八)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得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