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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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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以下簡稱機關)為有效管理國定古蹟嘉義舊
    監獄(以下簡稱舊監)場地之使用,強化古蹟建築之再利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舊監園區以對外開放使用為原則,辦理關於文化、藝術、人文、教育
    、遊憩等活動或拍攝各類型影片之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自然
    人均得申請使用。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舊監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含舊看守所工場)、舍房及其他經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含
      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舊監園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機關認為不宜之活動。
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三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地址: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五)三六二一八八一
          傳真:(○五)三六二一八九九
(四)申請使用園區場地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舊監場地使用申請表。
      3.舊監場地使用契約書。
      4.舊監場地使用切結書。
      5.舊監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受理機關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
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園區古蹟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
    形,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罰則規定之適用者,從其規定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園區
    內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
    等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
    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
    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七、舊監園區屬古蹟保存區範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菸害防制法等相關
    規定,園區內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前揭行為經機關人員
    勸阻無效者,機關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之使用權利,並應即撤離
    機具設備及人員,其衍生之損失由使用人負擔,機關與園區之損失使
    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應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機關人員於事前至園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機關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由使用人負責。
九、為保障民眾參觀權利及安全考量,使用人除該次申請場域外,不得佔
    用非申請使用場域,以免妨礙民眾參觀動線或滋生事端。
十、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於場地使用期間,除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活動
    ,應受機關現場督導人員之節制,其現場使用之機具設備,機關不負
    保管及保全責任。
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請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對其工作人員、參
      觀民眾及機關相關督導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等,其保險資料並應於場地使用前提送機關備查。
十二、使用人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及展品,均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使用人負完全法律
      之責任。
十三、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機關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擷取
      其活動資料收錄於機關出版品或各種刊物,使用人不得拒絕。
十四、場地使用申請案獲准後如因故取消檔期,原申請人應適時發布新聞
      並張貼大型海報公告;因未善盡公告義務致引發爭議由原申請人負
      完全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取消檔期,依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其致使機關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得免費使用園區停車場,機關不負車
      輛保管及保全責任,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機關,不當使用致生損害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
十六、園區內屬古蹟本體之監獄第一、二、三、四工場為主要展覽場地,
      為保障參訪民眾權益,使用人以前揭場地為拍攝場景時,不得移動
      現場各項展示品;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受理前揭場地之使用申請。
十七、使用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機關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機關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
      或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八、場地使用人之申退手續辦理雖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具正當理
      由辦理申退次數過於頻繁,致影響園區場地之調度使用,機關得依
      前點之規定辦理。
十九、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機關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機關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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