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為加強教職員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 及保持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由總務處、警衛隊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處辦理, 秩序維持、監控等安全維護由警衛隊辦理。
三、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造成損壞 及遺失,概不負責,地震及颱風等天災時亦同。在停車場內若發生擦 撞事故,由雙方人員自行解決,與本校無涉。
四、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注意行人安全,車道出入口不得任意停放妨礙交通 。
五、為節能減碳,並維護校園空氣環境清潔,禁止怠速運轉超過三分鐘以 上。
六、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 潔。
七、凡遇本校重大活動期間必須開放停車位供其他公用時,本處得收回停 車位統籌運用,使用人不得異議。
八、本校因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達及機關性質特殊,有 安全考量,且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未有收費之情形,符合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釋免徵使用停車場規 費,惟日後因主管機關認定仍需按規費法徵收停車費時,另行簽報核 定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