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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界參訪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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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秉持法務部獄政透明化政策,使社會大眾瞭解各項獄政革新
    措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俾達雙向溝通及獄政透明化之宗旨,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據:遵照  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
    函辦理。
三、實施方式:
(一)開放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監人員統一引導參訪。
(二)外賓團體由本監人員引領至行政大樓二樓簡報室簡報後進入戒護區
      參觀(由戒護科規劃動線)。參觀完畢於行政大樓二樓簡報室舉行
      座談會。
四、辦理流程:
(一)主動調查收容人家屬意願,由本監寄發邀請函及回函卡,邀請收容
      人家屬入監參訪。
(二)收容人家屬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每月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放參
      觀之日期及時間,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家屬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
      理接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
      之家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外賓團體參訪得由本監發函邀請或主動與本監聯繫,填寫「外賓參
      訪申請單」(如附件二)後,得傳真或寄送本監,經本監審核並統
      計人數後,另訂參訪時間。
五、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中控門審核後換證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照相機、皮包等各類監內管
    制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六、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訪之
    規定,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訪。參訪過程如
    不遵照引導人員指揮、與收容人交談或其它行為怪異之情形者,得令
    其終止參訪行程。
七、為辦理參訪活動,本監成立督導小組,由副典長擔任召集人,秘書擔
    任副召集人,成員為各科室主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
    檢討會,將執行情形報署備查。
八、申請參訪聯繫窗口:
    秘書室(外賓、團體):電話:08-7785363  傳真:08-7785360
    接見室(收容人家屬):電話:08-7785438  轉 139(或於開放參訪
                          時段攜証件親自向櫃台登記申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