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監職員宿舍修繕標準有所依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宿舍係指「職務宿舍」。
三、宿舍借用人遇有下列情形得申請修繕,餘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一)土木部分:屋頂、地板及牆壁漏水、滲水或結構受損影響居住安全 。 (二)水電部份:冷熱水管破裂漏水、室內配電盤內開關故障。 (三)門窗部分:房屋鐵門、鐵捲門故障或門窗鏽蝕損壞。 (四)公共設施部分:道路、蓄水池、化糞池、水塔或水管漏水、電力幹 管故障、抽水機故障。
四、借用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如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修繕費仍 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雷擊等)或其 他特殊原因而遭致損壞,借用人應於損壞後 15 日內簽報實際損壞情 形,經典獄長同意後,由機關支付修繕費用。
五、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報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一), 送請總務科核簽典獄長批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之工作物,於借用 人遷出宿舍時應歸本監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本監補償。
六、宿舍或舍區內之樹木草坪修剪及環境清潔,應由該棟全體宿舍借用人 自行負責。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依本監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須知經本監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