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所定之責任分數暨第 19
    條之 1、第 19 條之 2  及其施行細則第 21 條暨第 21 條之 1  之
    旨意訂定之。
二、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每月遞加之分數,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實施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為舊法。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實施後之刑法條文者,簡稱為新法;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修
    正實施後之刑法條文者,簡稱為新新法。
三、受刑人入監考核後之編級,依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各類別編級規
    定於提編之次月核分;但調查期間性行不佳者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緩
    編。
四、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
    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4 │每月 0.2-0.3  │每月 0.1-0.2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2│2.2 │每月 0.2-0.3  │每月 0.1-0.2  │入監│
│  │年未滿      │    │              │              │次月│
│  ├──────┼──┤              │              │編級│
│  │2 年-3  年未│2.0 │              │              │    │
│  │滿          │    │              │              │    │
├─┼──────┼──┼───────┼───────┼──┤
│3 │3 年-4  年未│1.8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月 0.2      │每月 0.1-0.2  │編級│
│  │4 年-5  年未│1.6 │              │              │    │
│  │滿          │    │              │              │    │
│  ├──────┼──┤              │              │    │
│  │5 年-6  年未│1.5 │              │              │    │
│  │滿          │    │              │              │    │
├─┼──────┼──┼───────┼───────┼──┤
│4 │6 年-7  年未│1.4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月 0.1      │每月 0.1      │編級│
│  │7 年 8  年未│1.3 │              │              │    │
│  │滿          │    │              │              │    │
│  ├──────┼──┤              │              │    │
│  │8 年-9  年未│1.2 │              │              │    │
│  │滿          │    │              │              │    │
├─┼──────┼──┼───────┼───────┼──┤
│5 │9 年 -10  年│1.1 │每 1  至 2  月│每 1  至 2  月│入監│
│  │未滿        │    │晉 0.1        │晉 0.1        │第三│
│  ├──────┼──┤              │              │月編│
│  │10  年-11 年│1.0 │              │              │級  │
│  │未滿        │    │              │              │    │
│  ├──────┼──┤              │              │    │
│  │11  年-12 年│0.9 │              │              │    │
│  │未滿        │    │              │              │    │
├─┼──────┼──┼───────┼───────┼──┤
│6 │12  年-13 年│0.8 │每 2  月晉 01 │每 2  月至 3  │入監│
│  │未滿        │    │              │月晉 01       │第三│
│  ├──────┼──┤              │              │月編│
│  │13  年-14 年│0.7 │              │              │級  │
│  │未滿        │    │              │              │    │
│  ├──────┼──┤              │              │    │
│  │14  年-15 年│0.6 │              │              │    │
│  │未滿        │    │              │              │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至 3  │每 2  月至 3  │入監│
│  │            │    │月進 0.1      │月晉 0.1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至 4  │每 3  月至 4  │入監│
│  │            │    │月晉 0.1      │月晉 0.1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2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3│2.1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年未滿      │    │              │              │次月│
│  │            │    │              │              │編級│
├─┼──────┼──┼───────┼───────┼──┤
│3 │3 年 -4 年未│2.0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 2  月晉 0.1│每 2 月 -3  月│編級│
│  │4 年 -5 年未│1.9 │              │晉 0.1        │    │
│  │滿          │    │              │              │    │
│  ├──────┼──┤              │              │    │
│  │5 年 -6 年未│1.8 │              │              │    │
│  │滿          │    │              │              │    │
├─┼──────┼──┼───────┼───────┼──┤
│4 │6 年 -7 年未│1.8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編級│
│  │7 年 8  年未│1.6 │              │              │    │
│  │滿          │    │              │              │    │
│  ├──────┼──┤              │              │    │
│  │8 年-9  年未│1.4 │              │              │    │
│  │滿          │    │              │              │    │
├─┼──────┼──┼───────┼───────┼──┤
│5 │9 年 -10  年│1.3 │              │              │入監│
│  │未滿        │    │              │              │第三│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月編│
│  │10  年 -11  │1.1 │              │              │級  │
│  │年未滿      │    │              │              │    │
│  ├──────┼──┤              │              │    │
│  │11  年 -12  │0.9 │              │              │    │
│  │年未滿      │    │              │              │    │
├─┼──────┼──┼───────┼───────┼──┤
│6 │12  年 -13  │0.8 │              │              │入監│
│  │年未滿      │    │              │              │第三│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月編│
│  │13  年 -14  │0.7 │              │              │級  │
│  │年未滿      │    │              │              │    │
│  ├──────┼──┤              │              │    │
│  │14  年 -15  │0.6 │              │              │    │
│  │年未滿      │    │              │              │    │
├─┼──────┼──┼───────┼───────┼──┤
│7 │15  年以上  │0.6 │每 4  月晉 0.1│每 5  月晉 0.1│入監│
│  │18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8 │18  年以上  │0.4 │每 4  月晉 0.1│每 6  月晉 0.1│入監│
│  │21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9 │21  年以上  │0.4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入監│
│  │24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0│24  年以上  │0.2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入監│
│  │27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1│27  年以上  │0.2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入監│
│  │30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2│三十年以上或│0.1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入監│
│  │無期徒刑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2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3 │3 年以上 4  │2.0 │每月晉 0.1    │每 2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次月│
│  │4 年以上 5  │1.9 │每 2  月晉 0.1│每 3  月晉 0.1│核分│
│  │年未滿      │    │              │              │    │
│  ├──────┼──┼───────┼───────┤    │
│  │5 年以上 6  │1.8 │每 2  月晉 0.1│每 3  月晉 0.1│    │
│  │年未滿      │    │              │              │    │
├─┼──────┼──┼───────┼───────┼──┤
│4 │6 年以上 7  │1.7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次月│
│  │7 年以上 8  │1.6 │              │              │核分│
│  │年未滿      │    │              │              │    │
│  ├──────┼──┤              │              │    │
│  │8 年以上 9  │1.5 │              │              │    │
│  │年未滿      │    │              │              │    │
├─┼──────┼──┼───────┼───────┼──┤
│5 │9 年以上 10 │1.3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次月│
│  │10  年以上  │1.1 │              │              │核分│
│  │11  年未滿  │    │              │              │    │
│  ├──────┼──┤              │              │    │
│  │11  年以上  │0.9 │              │              │    │
│  │12  年未滿  │    │              │              │    │
├─┼──────┼──┼───────┼───────┼──┤
│6 │12  年以上  │0.6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15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7 │15  年以上  │0.6 │每 4  月晉 0.1│每 5  月晉 0.1│滿月│
│  │18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            │    │              │              │    │
├─┼──────┼──┼───────┼───────┼──┤
│8 │18  年以上  │0.4 │每 4  月晉 0.1│每 6  月晉 0.1│滿月│
│  │21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            │    │              │              │    │
├─┼──────┼──┼───────┼───────┼──┤
│9 │21  年以上  │0.3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滿月│
│  │24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0│24  年以上  │0.2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滿月│
│  │27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1│27  年以上  │0.2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滿月│
│  │30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2│30  年以上  │0.1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滿月│
│  │33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3│33  年以上  │0.1 │每 7  月晉 0.1│每 9  月晉 0.1│滿月│
│  │36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4│36  年以上  │0.1 │每 7  月晉 0.1│每 9  月晉 0.1│滿月│
│  │39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5│39  年以上  │0.1 │每 8  月晉 0.1│每 10 月晉 0.1│滿月│
│  │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晉 0.1│每 11 月晉 0.1│滿月│
│  │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區│項│4   │3   │2   │1   │區│項│4   │3   │2   │1 │
│別│目│級  │級  │級  │級  │別│目│級  │級  │級  │級│
├─┼─┼──┼──┼──┼──┼─┼─┼──┼──┼──┼─┤
│成│作│4   │4   │4   │4   │少│作│3   │3   │3   │3 │
│  │業│    │    │    │    │  │業│    │    │    │  │
│年├─┼──┼──┼──┼──┤年├─┼──┼──┼──┼─┤
│  │教│2.8 │3.2 │3.6 │3.9 │  │教│3.8 │4.2 │4.6 │4.│
│犯│化│    │    │    │    │犯│化│    │    │    │9 │
│  ├─┼──┼──┼──┼──┤  ├─┼──┼──┼──┼─┤
│  │操│2.8 │3.2 │3.6 │3.9 │  │操│2.8 │3.2 │3.6 │3.│
│  │行│    │    │    │    │  │行│    │    │    │9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區│項│4   │3   │2   │1   │區│項│4   │3   │2   │1 │
│別│目│級  │級  │級  │級  │別│目│級  │級  │級  │級│
├─┼─┼──┼──┼──┼──┼─┼─┼──┼──┼──┼─┤
│成│作│4   │4   │4   │4   │少│作│3   │3   │3   │3 │
│  │業│    │    │    │    │  │業│    │    │    │  │
│年├─┼──┼──┼──┼──┤年├─┼──┼──┼──┼─┤
│  │教│2.4 │2.9 │3.4 │3.9 │  │教│3.4 │3.9 │4.4 │4.│
│犯│化│    │    │    │    │犯│化│    │    │    │9 │
│  ├─┼──┼──┼──┼──┤  ├─┼──┼──┼──┼─┤
│  │操│2.4 │2.9 │3.4 │3.9 │  │操│2.4 │2.9 │3.4 │3.│
│  │行│    │    │    │    │  │行│    │    │    │9 │
└─┴─┴──┴──┴──┴──┴─┴─┴──┴──┴──┴─┘
五、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依本注意事項第 4  條所列標準增加 1
    分。
六、受刑人違反紀律經簽具懲罰表者,其核分標準如下:
(一)處分扣分達 5  分以上者,應停止計分 2  月,再回復評給分數之
      月,教化及操行分數按停止計分前最後給分當月分數各核低 2  分
      之 1,並應保持良好行狀且經至少 9  月之考核,始得逐步遞增回
      復致原有分數。
(二)處分扣分達 4  分以上者,應停止計分 1  月,再回復評給分數之
      月,教化及操行分數按停止計分前最後給分當月分數各核低 3  分
      之 1,並應保持良好行狀且經至少 6  月之考核,始得逐步遞增回
      復致原有分數。
(三)處分扣分在 0.5  至 3.5  分者,不予停止計分,再評給分數之月
      教化、操行分數按處分前之最後給分當月之分數各核低 0.4  以下
      ,並應保持良好行狀且經至少 3  個月之考核,始得逐步遞增回復
      至原有分數。
(四)1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違反紀律經簽具懲罰表之行為,其處分之扣
      分累加 5  分以上者,再評給分數,教化、操行各核低 2  分之 1
      ,並應保持良好行狀且經至少 6  月之考核始得逐步遞增至原有分
      數。
(五)違反紀律受刑人未回復至原有分數前,其遞增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
      準之限制,並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但考核期間內教化、操行分
      數不得高於 2.9  分。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 3  個月始得回復
    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 1  個月延長考核 6  個月、停止計分
    2 個月延長考核 9  個月,始得回復原有分數。
    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七、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八、教化操行分數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3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九、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教化及操行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短變
    更類別者亦同。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4  條
    每月進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