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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 責 劃 分│備 考│
│ ├───┬───┬───┤ │
│工 作 項 目│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 │
│ ├───┼───┼───┼────┤
│ │部次長│參 事│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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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不│裁 決│核轉或│擬 辦│政風人員│
│ │政署)政風機構人員人事│ │核 定│ │訓練及平│
│ │訓練、管理業務及風紀考│ │ │ │時考核事│
│ │項。 │ │ │ │項由第 2│
│ │ │ │ │ │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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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策劃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所屬各機│
│ │機關(不含廉政署)年度│ │核 定│ │關年度政│
│ │政風工作計畫執行、檢查│ │ │ │風工作計│
│ │及考核事項。 │ │ │ │畫之檢查│
│ │ │ │ │ │及考核事│
│ │ │ │ │ │項由第 2│
│ │ │ │ │ │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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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辦理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推動│ │核 定│ │由第 1 │
│ │社會參與事項。 │ │ │ │層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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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辦理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有關│ │核 定│ │由第 1 │
│ │貪瀆預防、發掘、查處與│ │ │ │層裁 決│
│ │績效管制考核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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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處理檢舉或媒體報導有關│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不│ │核 定│ │由第 1 │
│ │含廉政署)弊端之查察事│ │ │ │層裁 決│
│ │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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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辦理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裁 決│核轉或│擬 辦│辦理公職│
│ │(不含廉政署)公職人員│ │核 定│ │人員財產│
│ │財產申報、審核、查閱事│ │ │ │申報查閱│
│ │項。 │ │ │ │事項由第│
│ │ │ │ │ │2 層核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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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級交辦案件及有關政風│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資料之蒐集與處理。 │ │核 定│ │由第 1 │
│ │ │ │ │ │層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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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策劃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公務│ │核 定│ │由第 1 │
│ │機密維護業務之擬定、執│ │ │ │層裁 決│
│ │行、檢查、考核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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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策劃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部本部各│
│ │機關(不含廉政署)機關│ │核 定│ │項安全維│
│ │安全維護業務之擬定、執│ │ │ │護計畫、│
│ │行、檢查、考核事項。 │ │ │ │作為由第│
│ │ │ │ │ │1 層裁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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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辦理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政風│ │核 定│ │由第 1 │
│ │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 │ │ │層裁 決│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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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國家利益之資料蒐集及處│ │核 定│ │由第 1 │
│ │理事項。 │ │ │ │層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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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裁 決│核轉或│擬 辦│涉及重要│
│ │事項。 │ │核 定│ │事項或決│
│ │ │ │ │ │策面由第│
│ │ │ │ │ │1 層裁決│
│ │ │ │ │ │;屬於例│
│ │ │ │ │ │行性事項│
│ │ │ │ │ │或執行面│
│ │ │ │ │ │由第 2 │
│ │ │ │ │ │層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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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一、分層負責權責劃分共三層,部次長為第一層,參事為第二層,承辦人
為第三層。
二、分層負責明細表工作項目未規定事項,應以特殊個案處理,依其重要
性,陳報第一層裁決;經第一層授權亦得由參事處理。已規定事項,
列舉由第一層決行的範圍欠明確者,應斟酌其重要性之程度,陳第一
層裁決。
三、各層決定的文稿,對外行文之名義,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雖可
授權第二層決定,仍以機關名義行文。普通文書如根據前案照例催辦
、催復等,可由第二層或第三層逕行決定,並得以小組名義行文(僅
限於本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
四、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文書時,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為緊急處理
,次一層參事或承辦人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然後補陳核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