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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1 22: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志願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高雄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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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
二、目的: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矯正業
    務,以增加矯正機構社會資源之應用,提昇矯正效能。
三、召募對象與聘任:
(一)本計畫得召募對矯正機構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擔任教誨志工或社
      會志工,並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1.年滿十八歲者。
      2.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但具行為矯正或教育、輔導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不在此限。
      3.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4.品行端正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5.能配合本計劃內容參與服務者。
      6.能遵守志願服務及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教誨志工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典獄長核
      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
      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六點所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適任者,
      教誨志工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予以解聘。社會志工經典獄長
      核准後予以解聘。
四、服務項目:
(一)收容人道德、品操、宗教之輔導。
(二)收容人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收容人新知之介紹。
(四)收容人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收容人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收容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協助。
(七)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事項。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監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監發給志願服務證及為
      其辦理意外保險。
(二)社會志工如能完成教育訓練課程者,得聘任為教誨志工。
(三)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基礎訓練課程與特殊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分別為
      :基礎訓練合計 12 小時,特殊訓練合計 8  小時。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教育訓練之實施,得由本監自行辦理、與其他
      機構共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典獄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監作息時間,但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監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專
      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七、管理及運用:
(一)本監應指派專人負責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延聘、訓練、管理與考
      核等事項。並隨時提供其從事服務之相關訊息與應遵守事項等。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服務事項與人員運用方式等,應由本監督
      導人員統籌規劃、分配。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服務時,本監應視情況提供下列協助:
      1.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2.發給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3.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4.如有安全顧慮時,提供必要之人力以維護其安全。
      5.提供相關之工作日誌、教學紀錄、輔導紀錄等簿冊表件,以供其
        填載。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從事服務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或志工識
      別證。前項證件及志願服務相關證件均應妥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使用。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並向本監申請補發。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因故無法續任職務時,應儘速繳回志願服務有
      關證件或志工識別證。
八、考核與輔導: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從事服務時,應製作紀錄以供查考。本監
      應將其服務事項與時數等據實登錄,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每二年考核其服務績效一次,以作為聘任之參
      考。
(三)本監應每月召開志工組訓研討會一次;每季召開擴大組訓研討會一
      次,以加強與志工人員之意見交流,並充實其專業知能。
(四)教誨志工於本監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良者,除依志願服務法及
      其相關法規予以獎勵並發給績效證明外,並得經典獄長核可後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予以表揚。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如來監服務績效不佳或未能遵守應遵守事項經
      考核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隨時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六)教誨志工、社會志工違反應遵守事項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九、經費來源: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本監年度經費下支應。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或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