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其起分依第四點附表所列之起
進分標準加○.五 分起分。
未達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入監考核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
依下列情形增加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未滿六
分之一者,按起分標準加○.四 分。
2.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未滿七
分之一者,按起分標準加○.三 分。
3.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未滿八
分之一者,按起分標準加○.二 分。
4.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未滿九
分之一者,按起分標準加○.一 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按起分標準加○.一 分。
2.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按起分標準加○.二 分。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經核算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應
對配比,得由管教小組研議酌增起進分,但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