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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1 2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駕駛)考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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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
    本所工友(含技工及駕駛)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二、本所工友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平
    、公正之考核。
    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
      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
      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
      丁等。
(二)平時考核每年辦理二次,由總務科進行;評分表及計算方式詳如附
      件一,填寫完畢後交至總務科長列為年終考評之參考。
(三)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三、工友年終考核標準規定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須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始得
      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
      2.服務熱忱,能與本所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3.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二)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4.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5.態度惡劣、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紀律,或侮辱、威
        脅長官者。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機關、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者。
      2.不聽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
        證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機關者。
四、工友獎懲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在下列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2.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者。
      3.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處置得宜,
        免遭嚴重損失者。
      4.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蹟者。
      5.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者。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者。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者。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者。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者。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証據者。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者。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者。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
      2.於工作場所酗酒、賭博。
      3.與人打架爭吵。
      4.對人謾罵、污辱、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者。
五、本所設工友考核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由總務科長擔任
    召集人兼主席,政風主任、戒護科長、名籍及庶務等人員組成。
六、年終考核於每年一月辦理,由總務科庶務依平時考核填妥年終考核評
    分表(詳如附件二),總務科長作成初評建議後,陳請首長核定。
七、考核委員會議召開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為決議,但依據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
    應予解僱免職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方得為決議
    。
八、首長對考核委員會所作決議於覆核時如有不同意見,得交回復議或復
    議後於考核表上註明事實及理由逕予更改之。
九、年終考核核定後,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如經考列丁等應予解僱
    免職者,應於通知單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十、參與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一、本要點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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