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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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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
    等監獄官、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及本署辦理各陞職儲備訓練
    班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在受訓期間能遵守規定並維護團體生活秩序
    ,增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須知。
二、學員應依公告課表作息,課表以外之時間應依下列規定作息:
(一)週一下午六時至八時二十分於本署署內自主活動,下午八時三十分
      晚點名。週二及週四下午八時至八時五十分於各班教室晚自習,下
      午九時晚點名。
(二)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放假,於放假前日下午最末節課程結束後應於行
      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放假。假日結束翌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於行政
      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收假。
(三)星期三下午最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放散步
      假,於翌日(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行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收假
      。
(四)午、晚餐於餐廳集合點名開動,下課後應儘速前往餐廳。
(五)各集合點名場合準時清點人數,非因公不得無故拖延,點名進行中
      應肅靜,不得遂動或任意交談。點名後抵達者應先報告入列。
(六)寢室應於下午十時熄滅大燈,假日亦同。
(七)下午十時後非有正當且必要事由不得離開寢室,寢室內外應降低音
      量,避免影響他人就寢。
三、服儀及禮節規定:
(一)依訓練課程性質著裝,以穿著制服為原則。訓練當日有術科課程,
      得全天穿著制式運動服上課。晚自習以穿著制式運動服為原則。
(二)著制式服裝時衣角應紮入褲頭,衣角及內衣不得外露,著外套應將
      拉鍊拉起至四分之三以上,繫領帶應扣上風紀扣,隨時注意服裝儀
      容。
(三)各班級於公共場合一律穿著統一服裝,外套依教輔人員宣布統一穿
      脫。加穿外套時以制式外套優先,仍不足時以內加個人衣物為原則
      ,不得外露。各點名場合穿著由教輔人員視情況宣布之,但不得穿
      便服、短褲、拖鞋或涼鞋點名。
(四)晨間運動及個人運動時得著個人運動用便服。
(五)訓練期間除運動及體技課以外,一律配戴學員證。
(六)訓練期間應注意禮節,並視場合以合適音量問好。
(七)於室外問好應行舉手禮,室內口頭問好即可,廁所內點頭即可。知
      職稱以職稱稱之,不知職稱以長官稱之。室內遇長官巡查交談,應
      起身以示尊重。
(八)於公務電話交談時,內容應切中要點並留意電話禮貌,不得隨便。
四、學員自治管理規定:
(一)受訓學員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學員組織與領導
      能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
      良好習慣。
(二)每班得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康樂小組長、學藝小組長及總務小組
      長各一人,並組成各班務運作小組。
(三)各自治幹部之選舉,由教輔人員規劃指導與輔導,考核執行自治管
      理成效。
(四)各級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教輔人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隊伍指揮、人數掌握及秩序管理。
     (2)各項勤務之分工及進度管考。
     (3)關懷學員需求,適時陳報反映。
     (4)協調各小組運作,敦促學員參與公共事務。
     (5)宣達本署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小組長承教輔人員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1)召集各小組成員,延攬長才,提高小組效能。
     (2)制定工作目標,落實分工,活絡班級運作。
     (3)其他交辦事項。
(五)自治幹部應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依各類科相關訓練規定辦理獎懲,但顯不適任自治幹部者,應由
      該班教輔人員指示停止職務後重新選舉其他學員代之,其訓期超過
      二個月以上者應提受訓學員輔導小組會議核備。
(六)人力培育科長及各班教輔人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作
      得失,謀求改進。
五、寢室管理規定:
(一)學員依公告寢室床位使用寢室、床舖及書桌內務櫃,順序按學號由
      小而大,書桌床位由靠走道至靠窗排列,由下鋪而上鋪排列,未經
      許可不得私自更改,個人物品依規定放置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
      處,每日由學員輪流打掃,寢室所有之浴室、門窗、玻璃、燈管、
      桌椅及電扇等設備,均應經常保持清潔,垃圾分類放入資源回收箱
      ,將垃圾倒入垃圾處理機。
(二)每日寢室內務須確實整理,枕頭置於棉被上,床面拉平,行李置於
      衣櫃,臉盆、鞋子整齊置於床底,且經常保持整潔。
(三)學員寢室書架擺放應由厚而簿、由長而短、由寬而窄等方式沿書架
      邊緣排列切齊。各寢室書架得以統一方式放置置物箱,但不得放置
      零散雜物。
(四)寢室內不得有違反下列行為:
      1.不得張貼畫報,保持寢室清潔美觀。
      2.上課期間寢室內不得吊掛衣物於椅背、床緣並不得使用充電設備
        ,書桌應保持淨空,椅子靠攏。
      3.不得喝酒、吸菸、打牌、下棋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
      4.男女寢室嚴格分界,男學員不得進入女生寢室樓層,女學員不得
        進入男生寢室門內,且不得留宿外人。
      5.不得使用電茶壺、電熱器及煮食物。
      6.不得站立於椅子上。
      7.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
        四十分之間使用吹風機、洗衣機、烘衣機及脫水機。
      8.男學員不得進入女學員晾衣間。
      9.不得打赤膊或僅著內褲離開寢室,不得著拖鞋離開思賢樓寢室區
        域。
     10.不得將雜物丟入馬桶。
     11.不得於洗衣間晾掛衣物。
     12.使用熨斗前應確認熨斗水位,不得乾燙,使用畢應拔除電源。
(五)離開寢室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並確認關閉水電設施。
(六)洗衣服應優先使用洗衣場,如天氣寒冷,寢室內浴室應禮讓未盥洗
      之學員先行盥洗。
(七)為養成學員勤勞、整潔習慣,以提振精神,強化紀律,三、四等學
      員及陞職儲備訓練班寢室內務由教輔人員每星期不定時檢查並公布
      內務檢查表,作為學員平時考核成績之依據。
(八)結訓前將棉被套、枕頭套及床罩等拆下,放置於思賢樓一樓回收袋
      內,寢室之泡棉拖鞋請攜回。
六、餐廳用餐注意事項:
(一)進餐鐘聲響後自行循序進入餐廳,依公告桌次入座,未經許可不得
      更改,禁止穿著個人服裝或拖鞋進入餐廳。入餐廳後可先行擺碗筷
      及盛飯,聽聞集合口令時應盡速就座,待值星學員長向值日教輔人
      員行禮後宣布開動,未開動前請勿自行用餐。
(二)因公、傷、病或其他原因向教輔人員報准後,得打便當提前用餐,
      其他學員一律在餐廳用餐,不可私自外帶食用。
(三)學員進入餐廳用餐時,不得高聲交談、邊走邊吃。
(四)學員夾菜、裝飯湯應使用公筷母匙且公用餐具不得碰觸到個人使用
      之碗盤。
(五)用完餐後,應清空桌面,剩菜、餐具及垃圾分類集中後收放至餐廳
      後方回收區。
(六)週三放假後之用晚餐人數應由各班於前一週調查統計後回報教輔人
      員。
七、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文康室除下午十時熄燈後至翌日上午六時禁止使用外,其餘時間開
      放使用,惟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四十分之間禁止使用文康
      室之電視。
(二)使用文康室不得飲酒、賭博、橫躺於沙發或高聲喧嘩擾亂寢室安寧
      。
(三)存放文康室冰箱之物品應書寫班期、學號、姓名及存放日期,每週
      不定時清理冰箱,其未標示或標示不清者,以廢棄物處理。
(四)文康室之公共設施不得任意攜走或據為己有,使用後應歸還原位並
      整理清潔,有故障或損壞時應通報教輔人員維修。
八、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交誼廳僅供本署職員及學員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學員應以
      班別為單位於借用前一週填簿申請,經核准後使用,每班每月以二
      次為限。
(二)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1.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且不得影響辦公區域安寧。
      2.非放假時間以班級為單位使用交誼廳,應注意人數管控,不得隨
        意缺席。
      3.使用完畢應維護清潔,回復場地原狀並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4.由指定學員負責操作視聽器材,其餘學員不得隨意操作之。
九、各場所應遵守事項:
(一)網、籃球場、體技場(含健身區)等場地於非上課期間可自行使用
      。若有課程進行中,非上課學員應離開,不得逗留。進入膠墊區一
      律脫鞋置於鞋櫃。
(二)運動前應注意熱身,使用健身器材應輕拉輕放,避免受傷。
(三)各式運動器材使用完畢應歸回原位或關閉電源,離開前應清理汗漬
      並帶走個人物品。
(四)進出各辦公室應先敲門喊報告,待回應後再進入。非經允許,不得
      隨意闖入。
(五)行政大樓公務用電梯除傷病、懷孕或擔任公差經報准使用者外,其
      他一律不得使用。上下樓請靠右行走,並嚴禁嬉鬧。
十、接待會客注意事項:
(一)來訪者請憑身分證件於門衛室辦理換證,並將來賓證配掛於胸前至
      會客室等待,未經允許不得擅入其他辦公場所,寢室區則一律禁止
      進入,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門衛室換回身分證件。
(二)平日會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惟課程中不得會客,假日會
      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三)學員訂購外送(食)者,應約定時間於門衛處清點交易,不得跨出
      本署大門。
十一、假日作息規定:
  (一)假日留宿人員應於下午十時前進入本署大門。
  (二)放假時不得聚集於本署大門口,阻礙進出交通。
  (三)放假時可使用本署各項運動設施,但不得妨礙辦公區域安寧。放
        假期間各教室未經申請者,一律不開放使用。
  (四)學員應填具車牌號碼申請汽、機車車位,由本署核發汽車停車證
        或機車位編號,未申請者禁止停放。停車證應置於駕駛座左前方
        擋風玻璃處隨時備查,並於訓練結束時繳回,不得遺失。
  (五)學員進出本署大門應自動出示學員證,駕車者亦應停下檢查證件
        ,不得私闖大門。
  (六)放假在外應注意個人安全,遇緊急事件應尋求最有效協助(如報
        警求救),並聯繫教輔人員告知現況。
十二、其他應遵守事項:
  (一)署內嚴禁飲酒及嚼食檳榔。吸菸區位於餐廳兩側:靶場門口及餐
        廳進出貨區,其餘處所一律禁止吸菸。
  (二)小型資源回收垃圾應清洗後分類置入走廊資源回收箱,大型資源
        回收垃圾、枯枝、落葉、石塊、木板、玻璃、磚塊等廢棄物應攜
        至餐廳後方露天回收區整齊置放。一般垃圾不得夾雜可回收物及
        前揭硬質廢棄物,並應以垃圾袋封裝後丟入垃圾處理機內。
  (三)學員如須請假,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教輔人員申請辦理請假手續,
        其經核准者應於請假生效前十分鐘向教輔人員領取假單,持單交
        門衛通行外出。返本署後應於門衛處登記時間並立即向教輔人員
        報到銷假,不得逾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有逾假可能,應主動
        通報教輔人員。
  (四)學員發現設備或器材有故障或損壞時,應向教輔人員反映報修,
        倘有不當使用而致損壞時,應照價賠償;若查獲蓄意破壞或竊取
        行為者,除負賠償責任外,依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五)為使學員養成規律團體生活及遵守紀律,對於違反本須知各項規
        定者,列入操行考核實據,並依本署受訓學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
        加減分基準辦理,若屢勸不聽依行為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