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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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
    藥品,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
三、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
    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四、各機關辦理收容人代購藥品之採購,招標時間為一年一次,期間並應
    隨時派員訪價,以確保送貨價格低於市價;必要時得增加招標次數。
五、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集中採購。
六、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
    部備查。
七、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八、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
    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十、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